在群内被公开“警示” 企业负责人质疑环保执法人员 对方回应:只是让大家签合同时慎重选择

互联网 2023-01-31 17: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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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刘继忠 ■见习记者 张莉/文图

“我们公司资质齐全且合规合法,环保局工作人员为什么要在群里发出公开警示?很多企业公司都在微信群里,这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声誉。”11月12日,信阳金瑞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金瑞莱)郑州负责人王女士向记者反映,该公司在开拓郑州市场期间,遭遇了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以下简称郑东新区建设环保局)的不公正对待。

【反映】微信群里公开警示,未经许可勿签合同

11月12日下午,王女士向记者讲述起公司近期情况时,情绪略显激动。“11月3日中午,郑东新区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微信群里公开发了一个通知,说我们公司价格过高、服务质量差。”收到消息的王女士慌了神,赶紧联系对郑东新区建设环保局固废科,询问是否产生了误会。

根据王女士提供的聊天截图展示,在名为“郑东固废”的394人微信群里,工作人员发布了一段文字“通知”,是关于信阳金瑞莱公司的警示,“近期接到辖区部分企业反馈,信阳金瑞莱在开展危废收集处置过程中,存在合同价格异常于其他单位的市场价、服务质量较差等情况。”其中还提到,“未经环保局许可请勿与信阳金瑞莱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对于已经签订合同的单位妥善协商解决。”该段文字落款为郑东新区建设环保局高某某。

“我们公司资质齐全,没有做任何违规的事情,与企业签订合同也是合规合法的,我不明白他提到公司价格异常是为什么,我们签订合同的价格不高不低,处于中等水平。”王女士介绍,信阳金瑞莱是一家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单位,持有《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企业签订的危废处理价格为2500~2800元不等,包含150公斤,每年处置一次,处于市场价格中等水平,因为该名工作人员的“警示”,让很多合作公司打起了退堂鼓,这对公司的声誉产生了影响。

【回应】无权干预市场,建议企业“货比三家”

倘若真如王女士所说,企业未存在违规行为,合同价格未异常,服务行为并未不妥,郑东新区建设环保局工作人员为什么要在微信群内发布这样一段“通知”? 甚至还提到了“未经环保局许可,请勿与信阳金瑞莱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

11月12日下午,记者拨打了群内郑东新区建设环保局高某某电话,询问发布信阳金瑞莱“警示”的相关情况,证实此段文字系本人所发,并且向记者解释发布原因。

“我在群里说的是‘警示’,让大家慎重选择,对已经签了合同的企业妥善处理,并没有禁止他们的行为,只是说可能对市场有所影响,接下来产废企业在签合同时要慎重选择。”工作人员高某某告诉记者,在群里内发布的信息是对辖区各企业的一个警示。

该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辖区的产废企业与信阳金瑞莱签订了双向合同,这属于企业行为,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权限干预市场价格。“但是,我们辖区的企业与他们(信阳金瑞莱)签订合同,他们的价格跟其他处置单位有比较大的差别,较高。”他建议,产废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多次进行比较、选择。

“辖区很多都是配修店,对合同不太了解,很多签订完合同的企业说合同价格太高了,向我们反映投诉。”此外,工作人员还称,在10月份,辖区内8家产废企业曾派出代表向其请求协调,因企业在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尚未谈拢。

对于工作人员的回应,王女士并不认可,她还拿出了公司与部分企业签署的合同,“我们公司价格是比较低的,签过的合同上都可以看到价格,并且也没有一家企业说我们服务态度差。”她认为对方提到的“公司价格过高”和“服务质量差”都没有依据,企业合同属于市场行为,与行政管理部门无关。

王女士说,就此事争议,她曾在11月3日与郑东新区建设环保局固废管理王科长联系。在其提供的双方通话录音中,王科长称“已和他(工作人员)说过了,说那些确实不合适”,王女士继续询问此人发布的通知是否代表管理部门,对方回应“并不代表管理部门”,两人后续未商议出解决办法。在此之后,王女士又向郑州市环保局沟通反映,并未得到回应。王女士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向河南省环保局反映情况。

律师说法:

那么,该名行政管理人员在微信群内发布“警示”做法是否合规?倘若出现远高于市场价格的企业,行业市场又没有统一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又应当怎样妥善处置?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如果认为辖区内企业存在价格过高等违法或违规行为的,行政机关有权自行或移交物价局等单位调查处理,如查证属实,可以对相关企业行政处罚。如企业对行政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这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但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无确凿证据,在数百人的微信群以个人名义发布类似“通知”警示的做法不太严谨,也不太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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