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重大刑事案件「泸州石仁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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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开展以来,泸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要求,主动作为,勇于担当,查办了一批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的案件。
四川省古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赵某某、丁某、王某、蔡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案情介绍:据了解,当事人丁某、赵某某、王某、蔡某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出资改造白酒生产场地,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12月17日起雇佣十余名工人进行白酒生产活动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生产的“高度酱香型白酒”1罐(21.83吨)、生产白酒的原辅材料及设施设备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该案货值金额84.60万元。处理结果: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白酒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高度酱香型白酒”(21.83吨)等物品及设施设备,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泸州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案情介绍:据投诉,该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为某的混凝土公司、某建材公司等单位对供电过程中收取的电费情况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当事人在收取某混凝土公司和某建材公司电费的过程中,存在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共计加收其他费用30.37万元。处理结果: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和罚款106.3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刘某等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22日晚,该局执法人员联合该县公安局民警对校园周边酒吧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酒类食品经营,随后,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2021年12月31日晚,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酒吧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资质仍在继续营业,执法人员随即将现场经营的酒、饮料等772件食品予以扣押。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开始正式营业,本案货值金额76万余元。处理结果: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该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0.19万元,罚款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古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该某医院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案情介绍:据了解,该局根据该县公安局案件线索通报内容,对当事人药品采购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当事人在开展诊疗活动中,其投资人杨某某在明知吴某某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不能够提供药品的购销票据、涉案药品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多次从吴某某处购进药品,用于当事人临床治疗。截至2022年1月7日该局现场检查时,涉案药品已全部使用,涉案货值金额914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经营者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四川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的安装案
案情简介:据了解,该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安装压力管道的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承包某改造工程项目中,需安装蒸汽管道和成品气管道1049米,在自身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情况下,当事人伪造《分包合同》,冒用荆州市某有限公司的资质到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手续,并购买不锈钢无缝钢管等材料,从2021年3月起进行压力管道的安装活动。直至案发,当事人已安装约400米压力管道。本案货值金额28.66万元,违法所得共计1.74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3日内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74万元和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该区某珠宝店违反价格法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1日,该局开展“双十一”价格专项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广告单上标示“黄金福牌 原价:168元”等内容,经调查,当事人为了开展“双十一”促销活动,向消费者发放6类产品的宣传单,标示“活动时间:11月10日—11月14日”“某凤祥 造极周年庆入住酒城16载”“黄金福袋 原价:168元 线上支付9元 到店 90元领取”等内容,但当事人在2021年11月10日促销活动开始之前未实际销售过上述6类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采取价格欺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该县玉蟾街道某酒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7日,该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程某销售酒的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疏于管理,未严格认真核实进入酒馆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向未成年人程某出售了24瓶“动力火车苏打酒(配制酒)”,且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等警示标语,本案违法所得0.019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向未成年人程某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019万元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该县某超市销售冒用生产厂家和生产地址的“红糖”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25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库房内存放的红糖包装纸箱与罐体包装标识不一致。经调查,当事人未经该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设计含有“制造商:该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内容的标签,用于委托贵州省习水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红糖,并在其宣传网页上将该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向用户介绍,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见的768罐“某某红糖”予以扣押。本案货值金额3.76万元,违法所得0.33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冒用生产厂家和生产地址的“红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该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涉案产品768罐,没收违法所得0.33万元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泸州某酒有限公司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3月21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见无标签标识的成品白酒1092件(规格:6瓶/件),以及大量包材,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经调查,当事人生产该批白酒涉案货值金额2.97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该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涉案物品和罚款14.8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叙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该县某母婴生活用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未成年人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孔博士催(方便食品)”(外包装标示:生产批号:200102;生产日期:2020年1月2日;保质期:24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168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该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记者程伯全 梁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