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劳动者可以向“新”公司追讨欠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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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更了股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一切从“新”开始?
离职后的劳动者
还可以向“新”单位追讨欠薪吗?
本期“焦点案荔”告诉你!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王某入职某体育管理公司任职健身教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了王某的工资组成部分及具体上班时间。2020年10月,王某从公司离职。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某体育管理公司对确认拖欠工资金额无异议,但对应由谁来支付有异议。该公司认为,公司自2020年9月变更了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公司前股东唐某曾手写承诺书,承诺向王某支付工资,故应由唐某承担王某诉称的工资及补偿金。
裁判结果
荔湾法院审理认为,某体育管理公司虽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但该变动不影响王某与其劳动关系的履行,某体育管理公司应承担支付王某拖欠工资的责任。遂判决某体育管理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某体育管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该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与王某、唐某三方已就拖欠工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协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发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关系的双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以及股权的变化不影响其与劳动者之间原有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发生相关事项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依法仍应承续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某体育管理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股东,但并不影响其与王某之间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无论变更前或变更后,该公司都应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
来源: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