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如何解聘物业公司「业主解聘物业公司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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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等物业服务,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差,导致广大业主不满意,出现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下面以兰州阳光雅居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更换甘肃某物业服务企业案件为例,简要叙述业主委员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法:
第一、审查原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案中上届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企业签订了两份《物业服务合同》。在第一次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签订了第二份《物业服务合同》。经分析发现,第二份《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对第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对委托管理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本案中第二份《物业服务合同》违反了《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份《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明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某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提供证明证据其与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第二份《物业服务合同》经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务同意的相关材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广大业主是否要求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在本案中,新一届业务委员会在诉讼过程中,就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征求广大业主的意见,广大业主一致同意解除某物业服务企业,不再与其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本案经一审、二审最终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根据广大业主的授权,解聘了某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开启了物业服务的新篇章。
综上所述,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但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