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富宁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柑橘项目部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最近很多人关注关于“富宁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柑橘项目部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山东创新网小沐从网上搜集一些关于关于“富宁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柑橘项目部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容,希望对您有用。
关于“富宁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柑橘项目部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富自然资源执处罚决定公告[2020]34号被处罚单位:富宁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富宁县那能乡那能村委会那能村小组宋欧山。
联系电话:1340707****
你公司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那能村委会那能村小组集体土地面积0.5亩,其中:水田0.5亩(334.85平方米)建柑橘项目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柑橘项目部的行为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0年6月2日,我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富宁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谢伟东调查取证,有《自然资源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被调查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1份、《接受调查通知书》1份,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富宁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那能村委会那能村小组集体土地建柑橘项目部的行为事实。
证据(二)2020年5月28日,我局请富宁县城投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员对富宁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违法占用的土地进行测量,经实地测量后跟规划股核对,富宁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那能村委会那能村小组集体土地面积0.5亩,其中:水田0.5亩(334.85平方米),并制作有《现场勘测笔录》1份、《宗地图》1份、《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证明富宁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那能村委会那能村小组集体土地建柑橘项目部的行为事实。
证据(三)2020年5月28日,我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实地对富宁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有《违法现场照片》3张,证明富宁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那能村委会那能村小组集体土地建柑橘项目部的行为事实。
证据(四)2020年6月2日,我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富宁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了《自然资源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富自然资监〔2020〕42号)文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已对富宁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制止的事实。
我局于2020年6月16日已依法向你公司下发了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接到本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土地的违法行为。
2.限期三个月内自行整改,恢复土地原状。
3.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文山州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额为:叁仟叁佰肆拾捌元伍角(334.85平方米×10元/M2=3348.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富宁县自然资源局三楼财务室(联系人:汤瑞琼;联系电话:6128268)。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富宁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富宁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0876-6122987
地 址:普厅北路47号
富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22日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汤维
审核:字丹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