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海南审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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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4月26日消息(记者 陈栋)4月26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海南高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海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海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1年度)》。
一、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与张扬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系“隆科638S”的品种权人,“隆科638S”作为母本与父本“R1377”组配繁育“隆两优1377”,亚华研究院在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发现被告张某利用“隆科638S”母本繁育隆两优水稻品种。经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张某生产涉案侵权种子439包,合计约35120斤。经鉴定,涉案侵权种子样品与“隆两优1377”系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与“隆科638S”存在亲缘关系。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停止对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驳回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周某善与海南中智康弘精工技术有限公司、谢某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6年6月6日,周某善与谢某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周某善及其妻子以40万元将海口周氏麻花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氏公司)80%的股份转给谢某毅。谢某毅于2016年6月28日将周氏公司名称变更为中智公司。2016年11月24日,中智公司将周某善发明的四刃带钻、扩、铰一体麻花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中智公司随后获得该项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
2017年1月17日,谢某毅与周某善签订《资产协议》,约定向周某善购买的无形资产包括通用型硬质合金周氏麻花钻等十四种周氏麻花钻的图纸和专利所有权,向周某善购买的资产经评估后注入中智公司。2018年,谢某毅等人与周某善因上述协议履行问题向龙华区法院起诉,提出判令解除协议等诉讼请求。龙华区法院判决认定周某善未向谢某毅等人交付涉案专利,并判令协议解除。周某善与谢某毅均未就龙华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2021年8月,周某善起诉谢某毅、中智公司,请求返还涉案专利。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海南中智康弘精工技术有限公司将专利返还周某善,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交变更专利权人的相关手续,驳回周某善其他诉讼请求。
三、北京健科利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三亚哈尔滨医科大学鸿森医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2019年6月14日,三亚哈尔滨医科大学鸿森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森医院)委托北京健科利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科利华公司)研究开发互联网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涉案软件),合同总价为300000元。鸿森医院向健科利华公司支付第一笔进度款92700元后,以涉案软件未上线,不符合功能需求或存在问题为由,拒付剩余款项,故健科利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鸿森医院支付系统开发费用210000元和6300元税金及逾期利息。鸿森医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涉案软件开发合同,健科利华公司向鸿森医院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92700元及支付违约金13452.92元。为查清案件事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经现场演示,涉案软件可以展示相关功能的网页框架或者网页表单。双方对勘验结果均表示认可。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鸿森医院与健科利华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签订的《软件系统开发合同》;鸿森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健科利华公司支付剩余开发经费60000元及税金1800元;驳回健科利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鸿森医院的其他反诉请求。
四、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江西辉煌铝业有限公司、东方市东海华圣铝材综合商行、熊某弟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铝公司)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561842号“凤铝FLENLU”商标、第7086188号“凤铝”商标、第3393482号商标以及第5504826号商标。
江西辉煌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申请注册“凤铅”商标未能成功。熊某弟系信州区广胜凤铅铝材经营部的经营者,该经营部的注册日期为2013年4月27日,经营范围为铝合金门窗批发及零售。该经营部现已经被注销。2019年,熊某弟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第28310583号“粤凤铅”商标注册证。东方市东海华圣铝材综合商行(以下简称华圣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某华,经营范围为铝材批发、零售。
2019年1月7日,海南省东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华圣商行2018年9月从辉煌公司进购凤铅铝材80系列香槟铝材1321.5KG,并向顾客销售。该凤铅铝材进货价单价为18.21元/KG,销售价格为23元/KG,销售货值为17698.5元,截止到案发剩余四百公斤,库存货值为10051.92元,已经被扣押。在查处过程中,华圣商行提供了生产厂家辉煌公司的销售单、发货单等材料。华圣商行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贴有“凤铅铝材”字样。海南省东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比对,认为该文字标识与注册商标“凤铝”构成商标近似,确认华圣商行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侵犯凤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故对其作出停止侵权,没收被扣押的侵权产品“凤铅”铝材138根,并罚款30000元。
2019年7月19日,信州区市监局作出饶信市监商罚决字[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写明,该局查明信州区广胜凤铅铝材经营部于2019年1月17日在辉煌公司以15.01元/公斤的价格订购“凤铅”铝材5003公斤,并于2019年5月18日收货后以进价加上加工费的加工经营,至案发当日未售出,违法经营额为75090元。该局认为根据熊某弟的笔录,其销售行为属于应知明知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形,并作出责令其停止侵权、没收被查封的“凤铅”铝材5003公斤,罚款150000元的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变更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东方市东海华圣铝材综合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第1561842号“凤铝FLENLU”、第7086188号“凤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0元;三、江西辉煌铝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第1561842号“凤铝FLENLU”、第7086188号“凤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00元。熊某弟对前述赔偿数额在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熊某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第1561842号“凤铝FLENLU”、第7086188号“凤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去除库存侵权铝材“粤凤铅”标识,停止在经营的店铺招牌上使用“凤铅”字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0000元;五、驳回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傅某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汇饮公司)经注册商标专有权人胡某红授权,以普通许可方式使用第11037869号、第23148222号、第39487742号注册商标,授权范围还包括熠汇饮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就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傅某山经营的三亚吉阳傅铭山益禾堂冷饮店于2020年11月9日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餐饮服务,于2021年4月20日办理注销手续后停止经营。
2020年12月23日,熠汇饮公司委托厦门市鹭江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人员进入傅铭山冷饮店店铺,对店铺门头、吧台、菜单、茶杯、茶杯封口膜、手机付款截图、收银小票进行拍照,就上述过程出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内容,傅某山冷饮店的门店门头标注“益禾堂”三个大字样,左边竖排“春晓”二字,相比“益禾堂”三字较小;吧台标识“益禾堂”三个字;收银小票抬头记载“春晓益禾堂”;茶杯封口膜上使用“‘益’字 半圆 红点”的图案标识。
裁判结果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傅某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万元;驳回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陵水椰林北斗家有福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福建省福清市玉融公证处得《公证书》载明,2020年1月6日下午,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及君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涛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北文路,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共同来到载有“家有福超市北斗店”字样标识,门牌有“北文路19”字样的店面,刘某涛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店内以39元的价格购买了玩具两盒(店内摆放有载有“家有福超市”字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店内人员向其出具“收银单据”及“收据”各一张,并将其所购物品放入袋中连同收据、单据一并交予刘某涛。
当庭拆封后,封存的物品为家有福超市(北斗店)的“珀利警车”“安巴救护车”各一套。经比对,玩具外包装正反面及装饰的卡通形象与罗伊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Poli、Amber在色彩搭配、线条勾画、个性化特征以及整体形象方面均基本一致。
裁判结果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陵水椰林北斗家有福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罗伊公司的美术作品Poli、Amber的著作权的产品;被告陵水椰林北斗家有福超市经营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
七、海南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众多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映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剧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海南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字节公司)和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字节公司)共同申请称,其依法享有电视剧《谁是被害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申请人上海众多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多美公司)、武汉映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象公司)、重庆剧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剧迷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运营的APP同步上传涉案电视剧内容,供公众在线观看,侵犯了申请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申请人发函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后,被申请人不但未停止侵权行为,还采取地域屏蔽和用户账号等级限制的方式继续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并持续通过片头广告等形式进行获利,故申请责令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其运营的APP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上海众多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映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剧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人人视频”APP传播电视剧《谁是被害者》的行为。
八、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亚佰嘉乐量贩式歌舞厅港华广场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据了解,《中国新歌声》第二季、2018《中国好声音》制片者和著作权人均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和浙江广播电视集团。2020年10月12日,广州法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证据保全。
经比对,三亚佰嘉乐量贩式歌舞厅港华广场店(以下简称佰嘉乐港华广场店)播放的《Loving Strangers》在内的案涉191首歌曲,在词、曲、演唱者、录制画面等方面均与2018《中国好声音》《中国新歌声》第二季的录制画面基本一致。根据灿星公司提供歌单中载明歌曲《一笑而过》所述专辑系《蒙面唱将猜猜猜》第三季中曲目,并不在灿星公司主张的涉案电视节目作品中。佰嘉乐港华广场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某春,于2014年11月6日注册,经营范围为唱歌、KTV等。灿星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佰嘉乐港华广场店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歌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赔偿灿星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42240元。
裁判结果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三亚佰嘉乐量贩式歌舞厅港华广场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放映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91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从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被告三亚佰嘉乐量贩式歌舞厅港华广场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支出)9550元;驳回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张某跃、苏某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某犯非法经营罪案
张某跃和苏某慧共同经营澄迈老城金祥副食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12日,张某跃先后将香烟销售给罗某某、蔡某某、成某某和被告人王某。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对扣押到的香烟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二人共同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36881元。王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假冒香烟并出售。自2020年1月份开始,王某向张某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购芙蓉王、硬盒中华等香烟出售,并将所购香烟转售给曾某某。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王某微信合计收到曾某某113365元,支付5000元,净收入108365元。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苏某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以及假香烟予以没收。
十、陈某容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2015年4月,被告人陈某容到广州市批发摊位进购一批DVD光碟,后带到万宁市新中农场路边摆摊销售。2016年12月,陈某容租赁万宁市兴隆侨乡便民广场铺面经营“2元起百货商行”,继续销售前述进购的DVD光碟。2021年3月19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万宁市版权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在陈某容经营的商行内查获待销DVD光碟1168张、图书139本。经万宁市版权局检查认定,被扣押的DVD光碟为盗版出版物。2021年5月8日,陈某容经公安干警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并于2021年9月2日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
裁判结果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容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的DVD光盘1168张、图书139本依法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