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先涨价再降价「如何看待双十一先涨价再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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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先涨后降
你伤害了我岂能一笑而过
国家发改委12月29日发布《2015年“双11”综合信用评价报告》,这是其发布的首个“双11”信用评价报告。报告指出,大部分促销商品都趋向接近2015年最低价,但在750多万件促销商品中,仍有过半比例的产品出现了事先提价、当天降价的情况,部分甚至提价高达200%以上。
(12月30日《北京青年报》)
为规范零售价格行为,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广告法》也规定,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是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很显然,电商的价格忽悠手段如先涨后降、高标低折、虚标原价等,主客观上都符合价格欺诈的构成要件。
先涨后降的把戏,伤人又伤己。一方面,电商的巨大交易规模以及规模的不断扩张,让许多人都不可能置身事外,事不关己漠然视之;另一方面,电商的交易乱象又让置身其中或即将置身其中的人群充满纠结——自己的利益如何确保?这对电商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显然不利。“先涨后降”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到电商业的信誉度,虽然电商平台和商家短期获利,但未来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来弥补这一损失,如果不及时加以纠偏,先涨后降的最终结果只会自伤,让电商发展陷入困局。
从根本上说,作为一项朝阳产业,电商健康发展,无论对谁来说(包括消费者),都是百利而无害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容不下电商哪怕是一点点的违法行为,乃是对电商的健康发展、长远发展负责,是对消费者的权益负责。无论电商、监管部门,还是消费者,都有权利和责任呵护电商健康发展、理性经营。
□盛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