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贷是p2p突围的正确方向吗 「方向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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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数年的专项整治和市场盘整,P2P网络借贷机构日益临近水落石出的生死大限。在一片风声鹤唳之下,即使背景深厚、资金充实的头部平台亦不免草木皆兵。就是这个“人心唯危”当口,助贷业务仿佛那方流淌着奶与蜜的迦南美地,张开怀抱吸引这些在西奈荒野惶惶不可终日的游子。表面看来,P2P转型助贷既可充分利用机构自身前期发展的业务基础,又符合监管指出的转型方向,还契合服务实体经济、助力普惠金融的政治气候。
然而,国务院办公厅于本月8日印发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释放诸多利好的同时,又专门针对“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提出了“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的要求。这不免使得行业原本畅想的“美好前景”蒙上几缕乌云,如此看来,助贷还是P2P突围的正确方向吗?
供给侧的观察:助贷业务究竟有多少含金量
中国人说话做事讲究循名责实,孔老夫子就曾有“必先也正名乎”的论断,并带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的一番感慨。不过在助贷方面,饶是翻遍了《立法法》所列举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范性法律文件,检索了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的诸多指示精神,但确实是没有针对助贷的正面定义。坊间所流传的,除了民间自己的说法,就是北京、浙江等地方性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界定。这种情形迥异于其他金融业务的安排,也使原本就模式丛生的助贷业务更添几许不确定性。
总结起来,各方对助贷定义的共性主要包括:(1)是助贷机构向放贷机构(也即资金方)开展贷款业务提供的所谓“支持与帮助”;(2)这种支持与帮助主要体现为客户导流,这也就从根本上界定了助贷的性质:资金与流量的对话;(3)助贷机构“支持与帮助”本身不能削弱放贷机构方面的风控要求;(4)对助贷机构暂时没有牌照、准入、备案等相关要求,助贷在现阶段还是一个轻资产、宽监管的范畴。
界定完助贷,让我们再把讨论重点移回P2P。在这个时点,P2P机构为什么对助贷趋之若鹜?为求生、为转型。自打网上流出《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175号文),“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已是路人皆知的结局。可是,P2P毕竟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所谓信息中介的外衣下,实质上(或者更准确的说,历史上)还是从事着信贷中介的工作,当然不可能一退了之。要活下去、再活好了,就必须有稳定、充沛的资金注入,不但可以纾解一时之困,使机构有充裕的腾挪空间以应对借款人和监管,又可以由2C转型2B,与更好打交道的金融机构(相比于散户)共舞。另外,更可以在这个动荡而不明朗的环境下“狡兔三窟”,为自己留有从容撤退的通道。
前景如此美好,那P2P机构如何认为自己能够实现?原来,在业界的认知里,P2P机构可谓是普惠金融、金融科技的先行者和过来人,在场景、客户、技术乃至贷后管理上都积累了深厚经验,这些便是其踏上助贷之舟的船票。
是这样吗?May be it。
让我们先来看场景优势。很遗憾,除了少数头部机构外,业内大部分机构的场景无非是搭建了一个面客的app和(或)网站,吸引来借款人和资金。这种场景(如果可以说是场景的话)更多是一种“资金”场景,而金融机构自己不差钱,所需要的恰恰也正是多数P2P机构无法提供的“资产”场景。
再来看客户优势。在这里,P2P当然可以说自己是服务普惠的先行者,但其实更准确的说,是服务其中“次级客户”的先行者。这种客户传统金融机构其实很难驾驭,没有足够高的利率无法覆盖风险,但所谓足够高的利率往往又带来合规风险。
那么技术优势呢?一方面,大多数P2P机构的技术尤其是风控技术更多停留于商业应用乃至前沿概念,从实际效果来看没有经受住下行周期的考验,自己都没拯救又遑论输出。另一方面,P2P做助贷需要直面的竞争者来自电商、社交乃至衣食住行背景的一线科技企业,其比较优势为何?恐怕多数机构都难以说清。
最后是贷后管理,这个不展开表述,在当前的治安形势下,所谓用技术 上手段的贷后管理一不小心就会触碰红线,很难再说是一种“优势”。
需求侧的考量:金融机构到底看上什么了
讲罢P2P在助贷方面所能提供的服务情况,下面想聚焦金融机构的需求展望这个市场可能的空间。进入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的下半场,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地位陡然提升,由原本过气的“恐龙”、“被颠覆者”一跃而成人见人爱的“香饽饽”。于是围绕其放贷需求的各种助贷也纷至沓来,从松散型到紧密型,从单纯导流到联合放贷,可谓花团锦簇、不一而足。然而万变不离其宗,针对助贷,银行主要的关切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者还是需要某种形式的资金保证。在此方面,监管一方面考虑银行等存在转移风控责任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则担忧其成为P2P等机构的放贷通道,因而明确禁止了后者向前者交纳保证金。这种要求完全科学合理,但在金融机构看来,放贷属于风险业务,必然会产生不良和损失,助贷机构既然要服务,就要负责到底,不能面对风险一走了之。于是就有了保险、担保等保证金的替代方式,然而,这些替代方式又过于昂贵:在如今的金融环境下,履约险产品提供业已凤毛麟角,而市场认可的具有3A资质的担保公司也是屈指可数。这实质上改变了助贷游戏的规则:由拼资金到拼牌照,未来越来越属于自身或关联方具备相应资质的头部平台。
二是关注重点主要集中于场景。作为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展业的服务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天然恐惧“脱媒”。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及其商业模式对经济面貌的重塑和长尾客户的开发面前,金融机构无法另起炉灶。事实上,从2008年开始,建行、工行等就与淘宝合作电商订单贷款,由此开启了日后场景赋能的序幕。这个路径的深远意义还在于真正界定了“有效”助贷的模式,金融机构助贷的主要合作机构还是BATJ等具有平台场景优势的一线金融科技公司以及细分行业下的头部机构。
三是风控仍需依赖于助贷机构的支持。虽然《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即141号文)明确提出“助贷业务应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但在愈演愈烈的开放银行潮流下,银行自成体系的风控闭环无法主动对风险进行干预,而如支付等收集信息的抓手又被各种第三方支付所阻隔,这样,风控和场景就成为助贷的两面,也就对机构的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另外还要谈一下P2P作为助贷机构与银行业对接更深层次的冲突。前面已经提到,对于P2P导流的客户,要么低利率承担可能的坏账风险,要么高利率承担可能的监管处罚。但情况不止于此,P2P从起源上讲就是服务银行所服务不到的客户,而这些客户除了少数例外,其实大量属于金融业所界定的“次级客户”,由此形成了与银行的错位发展。更进一步地,其客户如此,则其风控和利润模式也依附于此,银行导流进这些客户某种意义上就是对自己业务和风控路径的“背叛”,不可避免的出现或多或少的排斥反应。
最后,从宏观环境来看,助贷业务的发展空间也越来越面临瓶颈。我们知道,国内的助贷业务起源于2007年国开行、建行与被称作小贷“黄埔军校”的中安信业的微贷试验,当时正值经济昂扬向上,信贷形势也是一片大好。然而如今转眼一甲子,GDP增长率也由当时的14.2%回落至如今的6.3%,对公、零售信贷不良增长压力明显,银行也就不会如前几年那样有放贷冲动,取而代之的则是所谓的“惜贷”。
不仅如此,监管政策的发展对助贷也是更为不利。就银行端来看,对助贷尤其是P2P背景的助贷需求更迫切的不是大中银行,而是地方性银行,他们需要以此为抓手去突破本地展业的限制,去全网获客。但这一需求也随着监管对其“回归本源”限定的重申而戛然而止。之后市场上各种传说的出现事实上有赖于强大的资源和资金调配能力,而这些能力也不是一般机构所具有的。
监管层的展望:不落地的靴子最难受
其实,对于P2P机构来说,转型助贷也是“半推半就”:根据175号文的精神,不转型助贷就要成为持牌机构,而真正具有含金量的牌照不但价格不菲,而且实现可持续运营也谈何容易。但P2P的这一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也来源于对政策文件一厢情愿的“误读”:一方面,助贷果真不需要资质吗?它所从事的业务也涉及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按照前述国办《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最新精神,还是需要“接受准入管理”的。另一方面,175号文的传播途径很是蹊跷,其原意只是针对各地负责P2P风险专项整治的监管机构相关工作的开展,而非对企业发展转型进行指引,未来还能不能这样转?转了之后又怎样?这些还是未定之数。
更有甚者,对于助贷本身从没有统一、正面的界定和规范。最接近这一要求的,是浙江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也就是坊间所称的9号文)和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助贷机构加强业务规范和风险防控的提示》。不论其背后的复杂博弈和折射的监管态度,仅就形式来看,一方面发布单位或是地方派驻机构,或是地方行业自律组织,影响力仅及于本地(虽然浙江、北京都是互金重镇),另一方面文件本身也仅是“提示”,在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上并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
另外,由其复杂多样的开展模式所决定,助贷的管理也更加复杂:不仅涉及多个金融监管部门,还涉及科技、场景等主管部门,甚至还涉及中央和地方的协调。而在这些主管单位之间还因为政策取向不同对助贷释放不同的信号,比如,就在金融监管机构对助贷严防死守的同时,后者又以技术应用为名获得其他主管部门的科技创新奖励。这一方面加深了对助贷规范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又影响了政策的严肃性,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和未来的风险处置。
最后,助贷的挑战并不是金融边缘生态的“疥癣之疾”,而是有可能改变金融的业务和监管模式。助贷作为工具,却不是信贷胜似信贷,挑战了金融监管基于业务逻辑的牌照监管体制。另外,当助贷机构依托其场景、客户和技术等优势,越来越在贷款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把金融机构打落为其平台生态体系的一个单位,这就又增加了业务的复杂性,使风险更易交叉、外溢。
未来: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的确,对于P2P机构来说,助贷业务规模足够大,运营又如此轻,委实可说是当下“向死而生”的最好选择。但通过本文分析不难看出,助贷转型无异于转行,不仅场景上要由经营资金变为经营资产,就连客户基础也要发生根本变革。这些不是普通机构所能承载,因此对其来说,助贷毋宁应被视为一种暂时的策略安排,未来还是应该按照监管要求有序退出市场。但对于头部平台来说,如想继续扎根助贷,就要筑起足够的合规壁垒,或者自己、或者大股东、或者关联企业储备好充足的牌照,与此同时从严要求自身的合规管理水平,在此基础上对风控技术和能力进行产品化,作为助贷输出的一个重要方面与合作伙伴进行赋能。
另外还需考虑未来助贷的监管模式,虽然进行准入管理的未来路径已经明确,但仍需考虑能够防范当下风险的策略。建议未来可考虑构建多层次的复合监管体系:首先,鼓励头部机构在其展业经验继承上形成企业标准,进而通过行业自律组织上升为行业规范,从“软法”的角度对发展进行规范,这样在规范性的同时保障创新的包容性。其次,建立底线风险管控机制,对于以助贷为名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诈骗之实的“伪创新”,要明确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最后,金融监管机构可以从其理所当然的监管对象——金融机构方面对助贷业务开展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正如那个众所周知的寓言所说,你要改变的不是整片荆棘,而只需穿好自己的鞋子。
本文源自看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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