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传销组织「利用西部大为名的传销」

互联网 2023-03-06 12: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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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这个词,

大家一定不会陌生!

新闻上也总是屡见不鲜

虽然套路很简单,

为啥总有人上当,

无论是中老年人,还是年轻人

都是被忽悠的目标!

为什么会容易入坑呢?

因为传销组织会大力描绘

大好前景或许诺高薪回报,

借此让“新人”

增加自信、消除顾虑。

你以为你是千里马寻到了伯乐,

殊不知这一切的一切

都是早已经布置好的陷阱!

近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依法追赃挽回损失20万元。

2015年以来,陕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先后在陕西、甘肃、青海、河南、山西等地发展会员,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超过3层、30人以上。

姚某将这家公司会员注册平台引入青海市场,伙同其他同案犯通过固定地点授课、推介会宣传等方式发展会员,形成组织层级,并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提成的依据。截至案发,姚某通过上述方式在西宁市直接及间接方式发展会员人数共计1000余人,层级高达24层。2020年7月,西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民警依法传唤姚某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积极向姚某释法说理,耐心安抚受害群众情绪,促成姚某主动退赔30万余元,最大限度挽回受害群众的损失。承办检察官在讯问姚某时得知,姚某曾于2018年间因传销被陕西警方传唤,期间姚某向公安机关上缴个人获利20万元,城东区检察院遂向西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送达《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对这笔赃款进行核实并移送检察机关。经侦查机关核实,将这笔20万元赃款从陕西警方处划拨扣押,城东区检察院将赃款随案移送至法院。

2021年4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对姚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公开宣判,因姚某具有自首、退赔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以姚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20万元人民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图片来自网络

对于阴魂不散的“传销”

咱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

相 关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传销并不可怕,

它能够得逞的关键在于

抓住了人性的弱点。

每个人都应当坚定信念:

没有不劳而获的成功。

脚踏实地艰苦奋斗

才是通向成功的正途。

工作、金钱都可以慢慢来,

被欲望蒙蔽了心智,

陷入传销的圈套可就万劫不复了。

来源: 听见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