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合伙做跨境电商「亚马逊跨境电商合伙人」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两个人合伙做跨境电商「亚马逊跨境电商合伙人」相关知识,最近很多在问两个人合伙做跨境电商「亚马逊跨境电商合伙人」,希望能帮助到您。
不少做跨境电商的小伙伴们,在公司做了一段时间后,会想着自己出来干。但一个人干在资金、技能方面一般都存在一些不足,找人合伙干是比较常见的,“营运 产品”是比较常见的组合。有不少人成功了,也有不少人散伙了。成功的故事值得学习,但散伙的故事更值得学习。如果真的走到散伙这一步,该怎么办?下面我们看一个散伙的故事:
2017年4月起,蒋某与赵某合伙经营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经营模式为:购买多个国内营业执照在亚马逊、速卖通、虾皮等跨境电商平台上注册不同店铺,在跨境支付平台上注册多个收款账户,将收款账户分别与境外店铺账户、国内个人账户绑定,实现境外店铺账户-平台收款账户-国内个人账户的回款模式。具体分工为:蒋某负责商铺运营、线上销售等线上业务,赵某负责发货、仓库管理等线下业务。
2018年3月,蒋某与赵某申请设立阳光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股东为蒋某、赵某,各占50%的股权。
2017 年 9 月,阳光公司(尚未设立)与某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园区租赁合同》,由阳光公司承租该园区房屋用于设立新公司。
2017 年 12 月、2018 年 7 月、8 月,蒋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赵芸分红20万元、 22 万元、30万元。
2018 年 8 月底,蒋某与赵某签订“散伙协议”,对双方合作期间的货币、跨境电商店铺进行分割。
在“散伙协议”签订后几天,蒋某向赵某表示“由于公司创办初期出资和技术扶持都是我,所以我们两的股份比例,我最少都可以占到70%以上,但是既然和你说好赚的利润五五开,那我就认了,但是现在分家,公司账号肯定不会五五开的”。因此,蒋某没有移交账号。
阳光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蒋某向阳光公司返还财产172万;2.判令蒋某向阳光公司返还公司所有运营账号;3.判令蒋某向阳光公司返还至今经营收入等。
一审法院认为阳光公司自设立以来,其经营模式并未变更,未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除以公司账户为员工购买社保外,仍将蒋某个人账户作为公司的收入和支出账户,并多次使用蒋某个人账户进行分红。
蒋某与赵某由合伙经营转为公司经营时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视为双方同意将合伙财产作为股东出资。阳光公司诉请蒋某返还公司的款项,理据充分。经核算,跨境电商账户余额为63万多元,支付平台账号资金余额为54万多元,蒋某个人银行与支付宝账户资金余额为 15万多元,合计133万元。
蒋某与赵某未对存货数进行确认,阳光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存货数量和价值,法院对其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电商账号,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电商账号并非以阳光公司名义注册,而系通过购买或借用第三人营业执照注册,故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法院尚无法确认阳光公司对上述账号是否享有所有权,仅能确认其享有使用权。阳光公司在使用上述电商账户期间积累了一定的商业信誉,上述账号具有独立性、可支配性和商业 盈利价值,属虚拟财产。蒋某虽对上述账户不予认可,但其系案涉店铺的运营人,在其未提供上述店铺对应的账户名时,法院对阳光公司的主张予以确认,蒋某应向阳光公司交付上述账号的使用权。关于上述账号至今的收入,阳光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可待取得上述账号的使用权后另行起诉。
综上,法院判决:一、 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阳光公司返还 133万元;二、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阳光公司交付跨境电商账户(见附表);三、驳回阳光熠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蒋某负担。
总结
各位小伙伴在合伙创业时,不仅需要选对伙伴,也应当把约定好的内容形成书面的合伙协议。公司成立后,建立合规的财务制度,避免税务、个人责任等法律风险。如本案中,用公司股东或法人的个人账户进行收款和支出,可能构成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潜在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发生纠纷时,会被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法院虽然判决蒋某将资金和账号归还给公司,但蒋某与赵某仍是公司股东,双方对于“散伙”问题也未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如蒋某与赵某无意继续经营公司,双方可以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双方签订的 “散伙协议”并非当然无效,其仍可作为双方在对公司进行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