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灵活用工|作为\\「成果共享」

互联网 2023-03-20 22:17:06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聚焦灵活用工|作为\\「成果共享」相关知识,最近很多在问聚焦灵活用工|作为\\「成果共享」,希望能帮助到您。

疫情期间

电商零售平台与餐饮等传统行业合作

率先推行共享用工模式

有效解决了部分企业劳动力短缺的问题

契合了疫情期间的社会需求

然而,共享用工模式

和常见的劳务派遣有什么不同?

共享用工模式下

社保缴纳、工伤赔付的问题

又有何特殊之处呢?

今天

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刘佳洁法官

围绕这些焦点

与大家谈谈企业间共享用工

可能涉及的若干劳动法问题

共享用工模式和劳务派遣有什么不同?

共享用工在表现形式上和劳务派遣有相似之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而共享用工模式下,大部分出借单位并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另外,劳务派遣公司通常是通过派遣员工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的方式来营利,而共享用工模式下,出借单位不能以此营利。因此我们认为,共享用工模式与劳务派遣虽有类似之处,但不能在法律层面上等同对待。

共享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社保谁来缴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有关共享用工的回答中指出,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出借单位的义务。因此,不能因为共享用工这一临时性的举措而转由借用单位承担缴纳社保的义务,进而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共享用工过程中发生了工伤怎么办?

实践中,部分出借单位会与借用单位就共享用工问题订立借调用工协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的规定,员工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同时,如果发生工伤,出借单位也有义务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为防止被认定为非法劳务派遣,双方单位应当避免在用工协议中使用“劳务派遣”等字样,亦不能约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在社保缴纳方面。出借单位作为社保缴纳的主体,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但出借单位可以与借用单位就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约定具体的补偿办法。

三是在工伤责任方面。出借单位与借用单位可以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明确具体的责任承担,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协议不能免除责任主体对劳动者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在出借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借用单位还可以主动为劳动者购买意外伤害险或其他类型的商业保险。

另外,我们也建议出借单位可以通过与借用单位订立书面协议,或者与借用单位、劳动者共同订立三方协议的方式,就共享用工期间的其他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当前,随着复工复产工作的不断开展,共享用工中的许多劳动者也已经陆续回到了原工作岗位。不可否认的是,共享用工模式作为对现有用工模式的一种有益补充,其本身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完善,但只有确保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规范运行,才能有更长远的发展。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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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本期网络公开课

下期我们将聚焦

非全日制用工这一灵活用工形式

涉及的相关问题

下期再见!

供稿:北京一中院民六庭

作者:赵悦 刘佳洁 韦盛轲

摄影:刘诗源

编辑:黄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