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运营给公司亏了钱「网店代运营骗局」

互联网 2023-04-06 18: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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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跨境电商卖家的,都会碰到代运营推销业务。而代运营公司,也非常的普遍。但是代运营公司也良莠不齐,甚至有的就是骗子,骗取卖家的钱财。但即使不是骗局,跨境电商卖家与代运营方也很容易产生纠纷。下面来看二个例子:

W公司与F公司双方签订一份《代运营协议》,约定由F公司为W公司的亚马逊店铺提供代运营服务,W公司支付年度服务费7万多元及店铺销售额一定比例的佣金。协议还约定由F公司承担店铺所有广告营销费用,F公司有义务控制广告营销投入占比不低于销售额的3%。双方还约定了代运营店铺年度销售额最低目标及年度最低毛利率。

上述协议签订后,W公司即向F公司支付第一年年度服务费7万多元。F公司正式代W公司运营该网店销售的产品。在合作代运营期间,F公司每月均向W公司发送上个月的店铺销售额报表,待W公司确认后,W公司将当月佣金支付给F公司。自正式营运起至合同解除,W公司共向F公司支付款项合计人民币90多万元。

后来,W公司发现亚马逊每月会在W公司的店铺收取广告费,该广告费已在W公司每月的营业额中直接扣除。根据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由F公司负担,但在F公司向W公司每月出具的报表中,该栏广告费F公司在报表中改为真实销售额的3%广告费由F公司负担,超出部分在报表中列入应收帐款栏中,由W公司负担。至合同解除,F公司在报表中列为由W公司支付的广告费为人民币110多万元。W公司要求终止由F公司代理运营W公司亚马逊店铺的合作关系及返还110多万元;双方发生纠纷,W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W公司与F公司双方签订的《代运营协议》是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根据《代运营协议》的约定F公司代运营W公司的亚马逊店铺期间产生的广告营销费用明确约定由F公司承担。但F公司在代运营期间,通过报表的方式将广告营销费用中超出3%的部分合计人民币110多万元以应收款帐目转嫁由W公司负担,违反《代运营协议》的约定,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 判决:F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W公司广告费款项人民币110多万元,等等。

这个案件代运营方赔了钱,但在另一个跟这个不相关的案件中,卖家却赔了钱。

K公司与M公司签订《电商代运营协议》,约定:M公司委托K公司在Amazon、ebay等站点进行运营服务,期限三年。双方合作期间,按照销售额一定比例作为运营服务费。此外,合同还约定,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双方任意一方单方面要求终止合作或出现实质性违约行为,则需向对方支付违约赔偿,赔偿金额以上月代运营服务费或年平均月代运营服务费的5倍作为赔付标准,两者取其高作为具体赔偿金额。

M公司于合同签订当天向K公司移交相关账号信息。在合作了一个多月后,M公司关闭了K公司远程操作渠道。

K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 K公司支付代运营服务费9万多元及支付赔偿近30万;M公司的唯一股东陈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法院认为:双方的《电商代运营协议》为委托合同。M公司委托K公司代处理运营业务,K公司已完成相应委托事务,现M公司不支付运营费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K公司要求M公司按《电商代运营协议》约定支付赔偿金近30万元。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赔偿金为双方对违约方违反约定向对方赔偿损失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属违约金约定。K公司按《电商代运营协议》以月服务费的5倍计算违约金已超法律规定,超过部分不予支持。M公司股东陈某是M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M公司应内向K公司支付服务费7万元及向K公司支付赔偿金9万多元;M公司的唯一股东陈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小结

跨境电商的卖家在选择代运营方式时,除了考虑代运营方的资质、能力,是不是骗子之外,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内容等也要仔细考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