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的退货率「直播退货率高吗」

互联网 2023-05-09 14: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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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下午,上海奉贤法院举办《2020-2021年上半年涉东方美谷商事案件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据白皮书,伴随着流媒体技术的成熟,众多企业除了在电商平台上线产品外,亦纷纷

直播销售当天出现大量退货

2020年11月,奉贤东方美谷的某商务公司(甲方)同某文化传媒公司(乙方)签订了《直播服务合作协议》,约定文化传媒公司负责安排主播在抖音直播平台为商务公司的商品进行直播服务,推广费250,000元。

协议约定,250,000元推广费对应的保底销售额为2,500,000元,若当场直播乙方推广产生的除去退换货后的实际销售额未达到本条约定的保底销售金额,乙方应按比例向甲方退还乙方已收取的推广费。

此外,协议还约定,乙方及乙方主播不得存在刷单、下单后恶意退货或其他虚增甲方店铺销售额的行为,否则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退货订单所涉金额的30%的违约金。

然而,事后,商务公司认为文化传媒公司存在刷单、下单后恶意退货等虚增销售额行为,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文化传媒公司退还多支付的推广费。

原告商务公司诉称,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与被告签订了《直播服务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安排抖音主播小李(化名)于2020年11月16日在抖音直播平台直播销售原告旗下产品。协议还约定被告应在该场直播完成2,500,000元的保底销售额,且原告已按约支付了推广费。

后因被告未完成保底销售额,且原告发现被告直播当日存在恶意刷单行为,直播时间结束后的当天至次日即发生数千笔异常订单,退货及退款率达85%,致使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显属违约。

经与被告确认属实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最晚应于2020年12月31日完成补播,但被告未采取任何补播的行为,也拒绝退还推广费。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文化传媒公司辩称,虽然双方签订了《直播服务合作协议》,原告也向被告支付了250,000元推广费,但双方为居间合同关系,在整个交易流程中被告为原告与主播小李促成直播销售合意,并从中获取居间服务费,被告并非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被告还认为其无需退还推广费,同时认为造成退货的原因可能是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

法院:被告存在刷单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存在刷单、下单后恶意退货等虚增销售额的行为。

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抖音店铺的后台数据来看,在短短的近5个小时的直播期间内,退款率高达85.25%,人均退单2.02单,数据明显异常。

其次,原告工作人员在直播临近结束时及结束后次日均向被告工作人员提出被告主播存在刷单行为,被告工作人员从未进行过否认,而是在补播无望的情况下同意退款220,000余元。

再次,被告抗辩称高退款率系因为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和消费者冲动消费等原因,对此法院认为,在直播期间消费者尚未收到货物,甚至货物都未发出,不可能知晓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在直播期间消费者冲动消费,下单后反悔又退单的现象确实存在,但毕竟是少数情形,不可能出现超过85%的退款率。

但,经过法院审查,抖音后台数据统计销售额不是按照秒杀价计算,而是按照商品原价计算,故即便存在销售量失实,按照系统设定的原价计算销售额,仅能支持原告30%的退费请求。

法官:花式刷单隐蔽性较强

近年来,直播经济、网红经济盛行,企业入驻直播平台签订的一系列协议,通常是由直播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包含了大量“不时修订的交易规则及政策”,当发生直播平台无证经营、直播内容虚构、直播素材侵权、直播数据失真等情形时,企业因接受并确认了上述格式协议,在发生产品损失时常常陷入无权主张的窘境。

上海奉贤法院商事庭法官姚依哲认为,从纠纷发生到诉讼形成的过程中,很多直播数据可能已经消失,这也是涉直播类纠纷案件审理的一大难点。

“这种数据是谁来保管,现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介绍,各方提供的数据,有不同的平台机构、直播间、运行商的数据,还有一些代理机构中介机构的数据,都可能会出现数据冲突和打架的情况,给司法审理带来了比较大的困难。

而这些销售量数据,也会影响到商家最后的分成比例和提取佣金的比例,比如如果构成实质刷单行为,从销售量上是应该予以适当的扣除的。

而现在花式刷单行为,隐蔽性也较强,由刷单引起的退货与因为消费者冲动或者是因为产品质量引发的退货纠纷,就比较难以区分。

“因此,商家和直播的这种营销平台机构之间,在最开始的服务合同约定的时候,最好能对最终引用的是哪里的数据有提前的约定,避免后续发生争议的时候,各方各执一词。”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