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315消费者协会「2019消费者权益保护考试」

互联网 2023-06-11 20: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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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去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238件,其中,食品类案件68件,药品类案件10件,种子及化肥等农用品类19件,其他普通消费品119件。在国家重视营造安全消费环境、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大背景下,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案件总量较往年有所下降,其中,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及购物需求的改变,食品、药品、农用品类纠纷案件数量下降,机动车、电动车类纠纷案件数量明显增加,互联网购物权益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案件类型多样化,包括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两大类二十余种案件类型,涉及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

案例一

雷同品牌误导消费者被判罚

原告徐某通过在某互联网电商平台搜索“阿玛施正品代购”,从被告某服装公司处购买了“阿瑪施旗舰店官网短袖T恤,休闲裤、衬衫各一件”,支付价款504元。原告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和网络宣传页面的描述明显不符,商品吊牌为“某某”,被告客服称自己并非“阿玛施”的品牌,非正品代购,标题只是表示同款的意思。原告认为被告经营的“某某服饰旗舰店”的交易页面明显位置以阿玛施同款图片和“阿瑪施旗舰店官网2018新款正品代购” “正品保证”的字眼误导消费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玛施是一服装品牌,被告经营的某某服装品牌未取得阿玛施名称使用的授权,双方亦无合作关系,被告虽在网页上使用的阿玛施的玛为“瑪”,但亦使用了“阿瑪施旗舰店官网”,并注明“正品代购”“正品保证”,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及赔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责任。故判令撤销本案网络服装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返还本案服装三件,被告返还原告购衣款504元;被告赔付原告惩罚性赔偿金1512元。

案例二

以电动车名义销售机动车的责任承担

程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左转弯时,与陈某(陈某某之父、丁某某之夫)驾驶某牌电动两轮车相撞,致陈某死亡。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牌电动两轮车经鉴定符合摩托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陈某无证驾驶归属机动车范畴的某牌电动两轮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路口,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原告主张被告在其生产的某牌电动两轮车合格证中,明确载明该车为电动自行车,且需在非机动道行驶,即属于非机动车,与交通警察大队鉴定认定该车为机动车不相符,说明车辆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陈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设计为机动车,存在设计缺陷;将机动车作为电动车销售,存在警示缺陷,酌情判令被告承担20%经济损失,共计59681元。本案原、被告在二审中达成调解。

案例三

虚假“优惠”误导消费者判惩罚性赔偿

原告宋某从被告某超市购买三星白兰地酒12瓶,价款共计357.60元。原告称当时商场正在搞促销活动,摆放了“买一赠一”的标识牌,但结账时却是按12瓶计算,比促销价格多了1倍。原告主张被告采取虚假优惠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赔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之母在购买前即对“买一赠一”标识进行拍照,并存在摆放标识牌的行为,且原告购买后未直接就诉争商品价格与被告进行沟通,故不支持惩罚性赔偿金。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看双方提交的视频发现,原告之母有扶起倒在货架上的“买一赠一”标签后用手机拍照的行为,购酒装车后又向被告工作人员征询,得到对方点头确认。而在本案购物数月前,原告曾因购买标价“20.9元”的蜂蜜结账时为46.9元与被告发生过理论,后退货退款了结。本案发生后,原告又在被告处购物时发现,标价为62.9元、“买一赠一”的两瓶装干红礼盒,其买了两盒但结账价格仍为两个62.9 元,被告称系“买一瓶送一瓶”而非“买一盒送一盒”。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存在“优惠”标识不明或者滥用解释误导消费者购物的情形,且被告提交现场视频及其他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有调换“优惠”标识的行为,应认定被告存在以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购物的行为,故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57.6元,并赔付惩罚性赔偿金1072.8元,同时原告返还被告本案白兰地酒12瓶,如果不足12瓶,按每瓶29.8元抵扣货款。

案例四

健身房推卸责任赔付惩罚金

原告崔某在被告葛某经营的健身房参加健身卡抵扣活动,缴纳定金3份,共计150元。2018年7月20日,原告缴纳2880元办理了“单人5年卡”1张。2018年7月24日,原告缴纳2100元将“单人5年卡”升级为“商务1 2、二年卡”。2018年国庆期间,原告去领取“商务1 2、二年卡”时,被告拒绝赠送之前约定的健身时间,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卡款4980元及定金150元,并赔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双方仅是对商务卡使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判令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购卡款及定金。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营的健身俱乐部已申请注销,但未向会员披露注销信息、退还余款或者明确义务承继人;对于葛某的会员服务变更情况被告存在多种不同解释,且被告无法提供“商务1 2、二年卡”合同,对原“单人5年卡”合同上标注的更改内容又主张无效,又以格式合同规定口头承诺一律无效,推卸义务,免除责任,导致原告缴纳的2100元权益无法体现,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故判令被告退还购卡费及定金5130元,赔付惩罚性赔偿金5130元。如果被告不能在判决确定之日内及时、足额支付前述款项,则除应返还购卡费及定金外,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变更为15390元。

案例五

减肥咖啡不减肥商家被判罚

2019年2月19日至4月30日,原告田某通过淘宝网共四次向被告薛某购买咖啡,价款共计6580元。咖啡包装袋上没有中文字体,英文中有减肥的含义“burning fat”。被告在销售本案所涉咖啡的网页上登载了减肥漫画。原告主张饮用后发生身体不适情况,经了解该产品“喵哥咖啡”没有所宣传的减肥功效,没有任何中文标识、产品标签等,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咖啡包装袋上没有中文字体,英文中有减肥的含义“burning fat”,被告在销售本案所涉咖啡的网页上登载了减肥漫画,咖啡进行了减肥功效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以及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的规定,被告应退还货款并赔付惩罚性赔偿金。但惩罚性赔偿金应以引起被告幡然悔悟、立即改正错误为限,只有被告执迷不悟继续坚持错误时才应全额判付。故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赔付惩罚性赔偿金8000元;如果被告不能在判决确定之日内及时、足额支付前项款项,则除应返还货款外,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变更为65,800元。

法院建议:注意索取和保留消费凭证

市中院对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提出建议:一、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权益被侵害时,勇于用法律武器维护。二、注意索取和保留消费凭证及相关录音录像,一旦出现纠纷可以提供维权依据,避免维权时证据不足。三、纠纷发生后,可通过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保委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四、依法理性维权,合理解决纠纷,对消费者诉求超过法律限度或谋求不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市中院特别提示消费者,对疫情期间可能出现的不法商贩以次充好、哄抬物价等行为,需保持警惕。

来源:青岛早报记者 樊蓉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编辑:杨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