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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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实施。我作为律师从经营者、消费者、电商平台三大角度向您解读《电子商务法》重点问题。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实施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影响微商、C店将越来越难做
1.明确规定淘宝店主,微商等自然人都应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依法纳税。
该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种类、登记形式及纳税义务。这表明,自然人开设淘宝店铺、微商店铺销售物品的行为即将征税,这些店铺价格优势会大大降低。
2.刷单、刷评价等误导行为将违反法律。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真实披露商品的义务,同时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这意味着,一夜之间刷出皇冠店或上百条评论的行为或收到法律制裁。
3、商品运输风险,将由卖家承担。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并承担运输责任。以前并未有明确的规定,现在则明确界定了由卖家承担运输风险。
4、竞价排名“直通车”等广告将会明示,广告效果或下降。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5、明确价格标错的责任,契约精神得到彰显。
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举例,买家将高端电脑型号标成低端价格,将由卖家自行承担。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
1、针对“大数据杀熟”现象,可以选择成为“陌生人”。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就是说,针对“大数据杀熟”,你可以拒绝推荐,而选择正常的搜索结果。
2、网购索要发票不再成为难题,但或增加经营成本。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提供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以往仅是天猫店会有申请开票的选项,现在该法拓展到淘宝店、微商店等自然人店铺。
3、组合搭配等消费陷阱,将得到有效缓解。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从此,隐形的买一送一行为将得到遏制,比如买机票不得默认保险、延误险等。
4、收到快递,消费者有权现场验货,由快递柜代收,必须经过消费者同意。
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这意味着,买家有权现场验货,商品被快递员放入丰巢快递柜的行为,必须经过收货人同意。
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影响平台责任加重
1、电商平台有义务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滴滴顺风车事件”,滴滴平台的责任将承担连带责任。
2、电商订单等信息至少保存3年。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确保相关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并保存不少于三年。这说明,消费者至少可以查询3年以内的订单、支付情况。
3、电商平台不得利用不对等地位向卖家收取不合理费用。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影响交易价格或者向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这意味着,平台挟持经营者要求限定价格,或每逢大促让经营者对平台二选一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4、平台不得删除评价,信用评价体系将更加公平。
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5、产品知识产权提升,山寨“康帅傅”等将难以生存。
该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对知识产品保护的相关义务与责任。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更是有连带性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该法还进一步提高了违法成本,如立法规定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亮证等行为,可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共计十三条规定。总结:该法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来说,既是际遇也是挑战,在销售商品与服务的过程中,要转变之前的旧思路,认真研究政策,对于风险要提前应对,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消费者来说,该法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进一步维护了消费者利益,赋予线上线下平等购物的权利。对电子商务平台来说,该法进一步明确了平台的监管责任以及公立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义务。
机遇与挑战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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