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空间」山东“十条”举措加快省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发展

互联网 2016-03-29 17:45:21

今天,山东创新网分享「孵化器空间」山东“十条”举措加快省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发展。

本报讯(记者 秦景光)3月23日,山东省科技厅印发《山东省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
《办法》提出,凡通过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纳入省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培育计划,将在十个方面予以扶持:
一是全面落实省科技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专业化发展步伐;
二是对服务体系完善、服务绩效显著、服务特色突出的,优先推荐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和国家级孵化器认定;
三是根据需要优先选派优秀创业导师,帮助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是组织与金融机构开展对接交流活动,协调引进或设立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完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金融服务体系,提高投融资服务能力;
五是积极组织入驻企业的创业项目路演,帮助在孵企业引进社会资本,助力加快发展;
六是发挥“创新券”作用,在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内的检验检测等研发设备纳入省级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协作平台管理范围,满足企业创新创业需要;
七是加大对入驻小微企业“小升高”的辅导和培养力度,支持创业企业快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八是组织入驻企业和创业者参加国家和省举办的专业性的创新创业大赛;
九是组建全省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联盟,搭建交流平台,推进资源共享;
十是对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优秀创新人才,省创新创业人才扶持计划给予支持,并积极向国家和省更高层次人才计划进行推荐。
支持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加快发展,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有效途径,是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为全面掌握全省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建设发展情况,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扶持服务措施,山东省实行省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备案制。《办法》对省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备案条件及程序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并鼓励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充分利用“互联网+”,拓展服务范围,完善服务功能,帮助更多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新创业。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