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某小区二次供水入户水污染案 判了:被告赔偿原告26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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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某小区: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23日购买了该小区高层楼房,被告为原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含二次供水)。2014年5月5日原告入住后,才知道小区二次供水的入户水质在停电停水后,污染特别严重,加之小区所处市郊电网是单电源供电,且小区没有配备备用电源,停电停水时有发生。每到二供设施断电时,需要放两天才能将黑色的水放至半黄。居民不断向物业公司、建设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原告因水质污染,家人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在困扰两年后,于2016年9月8日与案外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搬离小区。直至2021年5月31日,在自治区水利厅、住建厅、国资委和宁夏水投集团公司的支持帮助下小区二次供水用户用水安全问题才得以解决。
(一)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二次供水人违反物业合同义务,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国家规定的制度执行,应当承担责任,故于2021年7月9日告诉至法院。事实和理由是:
1、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之规定,被告在小区主要住宅工程2015年5月12日才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下,就于2014年5月1日前擅自承接了二次供水物业,并投入了使用,未履行在物业承接前,消除通往屋顶消防水箱的给水管未按国家规范要求在管道初始部位设置防污染装置——止回阀的二次供水设施缺陷,保证原告入户水不被污染的法定义务。
2、根据2014年12月25日,银川公安消防支队向建设单位出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银公消竣复字〈2014〉第0097号),载明:验收合格项目未包括该工程25、26、27幢地下停库的事实,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内容同上)之规定,在本案二次水设施所在的25、26、27幢地下停车库至今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1日前擅自承接了二次供水物业,并投入了使用,未履行在物业承接前,消除通往屋顶消防水箱的给水管未按国家规范要求在管道初始部位设置防污染装置——止回阀的二次供水设施缺陷,保证原告入户水不被污染的法定义务。
3、根据2016年1月28日,建设单位与被告就18号地块B—25号、B—26号住宅楼签订《银川市物业承接查验备案书》所载内容,被告未依法载入《二次供水设施现场查验记录》证明:被告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8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0]165号”文件,2010年10月14日颁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第11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第16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第18条“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第19条“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第29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之规定,被告在承接物业时没有履行查验案涉二次供水共用设施,消除通往屋顶消防水箱的给水管未按国家规范要求在管道初始部位设置防污染装置——止回阀的二次供水设施缺陷,保证原告入户水不被污染的法定义务。
4、根据被告提供的二次供水全部水质检测报告,未包括二次供水1份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由此证明: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1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之规定,被告长期未履行案涉二次供水入户水(末梢水)法定监测监控,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入户水污染的法定义务。
5、根据彼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案涉二次供水设施的年度例行全面清洗、消毒、检修的事实,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71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8.3“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之规定,被告未履行案涉二次供水设施的年度例行全面清洗、消毒、检修,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的义务。
6、根据被告对原告长期无数次反映入户水污染的情况下,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修缮、维护和管理的事实,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71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8.4“发生供水事故时,设施的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釆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之规定,被告未履行按照国家标准为原告提供二次供水服务,消除入户水污染的法定义务。
(二)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1、建设单位开发建设了该小区18号地块B1-B28住宅楼。
2、2013年1月30日,建设单位(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被告为原告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3、2013年8月23日,原告购买了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该小区高层房屋。
4、2014年5月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第六条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第九条…本协仪未规定事宜,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5、因原告所在的楼房属高层住宅,生活用水需经二次供水加压后方可使用,被告为该小区提供二次供水服务,并按照毎吨0.65元向原告收取供二次供水费。
6、原告入住该小区后发现自来水在停电停水后出现污浊不能饮用的情况,故自2014年起原告向有关单位及政府部门反映自来水不能饮用的情况。
7、2014年12月25日,银川公安消防支队向宁夏檀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据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银公消竣复字〈2014〉第0097号),载明:“…该工程(注:该复查意见书也载明:该工程未包括二次供水设备设施所在的25、26、27号楼地下停车库)竣工验收消防复查合格,同意该工程恢复使用。”
8、原告提交的银川市住建局岀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注:该表2015年5月12日审批正式备案)显示,该鸣翠半岛18号地块B26住宅楼(注:该工程未包括二次供水设备设施所在的25、26、27号楼地下停车库)工程质量验收结论为:…同意该工程报送备案。
9、2016年1月28日,建设单位与被告就该小区18号地块B—25号、B—26号住宅楼签订《银川市物业承接查验备案书》,该物业工程移交项目表显示给排水系统评价正常,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意见为18号地块B—25号、B—26号住宅楼已具备物业承接备案条件。
10、因水质污染,原告2016年9月8日与案外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案外人海宝小区房屋,租赁三年,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租金每月1500元。原告提交的邮寄,单40张显示向有关部门反映用水问题花费邮寄费用520元。原告称其于2016年9月9日搬离鸣翠半岛B区26号楼1单元12层02室房屋后租住案外人房屋至今,毎月支付房屋1500元。
11、2020年10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给原告出具了《关于…有关饮水安全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意见》,该答复意见记载:根据调查了解情况,您所反映的家中个别时段饮水水质污浊问题情况属实…根据上述情况综合分析判断,您所反映的家中个别时段饮水水质污浊问题应与供水入户水质无关。存在问题的可能原因有,一是您所居住的楼房二次供水管道与消防用水管道串联,消防污水进入供水管道形成污染;二是鸣翠半岛小区自来水入户管道材质不达标,管材壁易形成脱落物造成管道水质污染。
12、2021年5月31日,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岀《关于…投诉的回复》,载明:“我站接到总站…二区业主反映的质量投诉(宁质安(技术)诉字〈2021〉第4号,反映二次供水设施存在质量问题。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经过我站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3、二次供水管道在改造取样检查,是衬塑钢管,符合设计要求(附照片)。4、25号楼通往屋顶消防水箱的给水管未按规范在管道初始部位设置止回阀。我站工作人员于2020年10月23日给建设单位下发质量问题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10月28日建设单位回复为避免改造停水影响居民生活,将于下次清洗水箱时进行处理。2021年5月12日,投诉人来我站反映建设单位至今仍未进行整改,我站工作人员上报单位领导,经单位领导督促,建设单位5月31日回复已进行止回阀安装(附照片)。”
13、后宁夏水投集团公司银川市水务公司在25号楼通往屋顶消防水箱的给水管管道初始部位安装了止回阀,原告的用水安全问题得以解决。
14、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义务,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国家规定的制度执行,被告应承担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三)
法院认为:
1、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
2、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的调查和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可以确认原告所在楼房二次供水管道与消防用水管道串联,通往屋顶消防水箱的给水管未按要求在管道初始部位设置止回阀,消防管道中的污水进入供水管道是造成原告家中自来水被污染的原因,故原告主张的二次供水在宁夏水投集团公司银川市水务公司安装止回阀之前个别时段自来水被污染的事实成立。
3、依照合同约定,被告负有对二次供水和消防管道管养义务,并且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二次供水服务。但被告在原告多次反映所在楼房个别时段自来水入户后存在污染的情况下,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修缮、维护及管理,直至宁夏水投集团公司银川市水务公司安装了止回阀后,原告的用水安全问题才得以解决。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四)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第一款、第577条、第937条、第938条、第939条、第942条、第9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40元。
(五)
饮水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反映的饮水安全问题,旷时8年才得以解决;本案的审理历经一审二审和重审,历时15个月,可见基层的责任人不尽职尽责之严重,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之难,实在让人无语。金山了解到:银川、宁夏、以至于全国,居民饮用水安全特别是二次供水安全存在诸多问题。金山呼吁:负有相关责任的政府监管部门、政法机关、经营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以本案为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守住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这一民生底线。
金山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