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公布6起安全生产违法处罚案例 最高罚款10万!

互联网 2023-01-31 17: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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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有效整改治理各类安全隐患,

依法严惩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香洲区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深入企业和生产现场,

全面开展地毯式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自2021年下半年以来

累计作出安全生产类罚款843万元。

下面,

一起来看6起典型处罚案例。

↓↓↓

未经许可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

罚款100000元

2月8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珠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经营地址旁边另租用小区车库作为仓库,储存多种危险化学品试剂。而该公司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方式为贸易经营,不含储存经营,其擅自存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带储存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立案。经调查核实后,4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处罚决定。

特别提醒

危险化学品具有有毒有害、腐蚀性和易爆易燃等性质,储存和使用不当会对人体和环境产生极大危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风险高责任大,必须依法持有相应许可。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和储存危化品是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被依法严厉打击。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罚款35000元

3月22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范围;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负责人未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未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未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四)(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主要负责人处罚款25000元。

特别提醒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步研究、同步推动、同步落实。

不按要求消除安全隐患

罚款50000元

3月7日,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办公楼维修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承包的某办公楼维修工程项目存在外脚手架搭设方案未报备、未拉设安全钢丝绳、未系安全带等安全隐患,随即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3月19日再次巡查发现,现场未按通知书要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存在进行整改动作以外施工作业的情况。

该项目工地未按通知书要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申报复工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四条,决定对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5000元;对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某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25000元。

特别提醒

施工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建设前,应按照规定向住建部门或所在镇街进行审批或备案;接到停工整改要求,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等,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

火锅店被罚30000元

3月30日,珠海市香洲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拱北街道某火锅店开展“消防安全百日攻坚”行动时,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为260㎡,使用性质为餐饮,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营业的消防违法行为。

鉴于该火锅店属个体工商户,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对曾某经营的火锅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营业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0000元。案件中,火锅店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已整改消除违法行为。

特别提醒

场所以及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营主体在开办相关场所前,应提前了解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和对相关法律认识不足造成违法。

燃气销售点员工在店内抽烟

罚款4000元

4月3日,香洲区拱北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珠海某燃气有限公司某销售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现场的气瓶储存、安全设施及管理和运行维护三个方面存在燃气安全隐患,随即向当事人王某发出《香洲区燃气安全隐患整改督办通知》,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责令限期届满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复查,发现仍然存在燃气报警器不能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在店内抽烟、违反易燃易爆品储存标准管理规范以及现场存放超量燃气等违法情况。

本案中燃气销售点王某行为违反了《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提醒

燃气销售点应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泄露报警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品储存标准管理规范,在规定数量内储存燃气瓶。

未向施工人员提供防护用品

罚款2000元

4月22日,香湾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翠海路某装修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珠海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未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现场整改并处2000元罚款。

特别提醒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保障投入,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属于特种作业行为的应落实作业审批。

编辑:李苇婷

初审:杨莹、郭君

复审:王彪

来源:香洲区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