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判了!一网站高仿“baidu”域名被判赔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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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商标权被侵犯,且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将另一家域名为“baidu”的搜索网站告上法庭。1月27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历经2年,该案迎来终审判决。法院认定,陈某擅自使用相关名称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审:容易使公众混淆误认 自然人被判赔80万元
2019年初,百度发现一款域名为www.baidu.mx的网站,与百度公司官网几乎相同。随后,百度公司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出仲裁请求。
当年6月,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裁决书,网站所有人陈某应将争议域名移交给百度公司。
2020年3月,百度公司以陈某侵犯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索赔100万元。
百度公司在起诉时表示,“百度”和“baidu”商标在我国互联网用户中具有很高知名度,以“百度”和“baidu”为标识的搜索引擎网站“百度网”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网站,在我国搜索引擎市场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被告陈某申请注册的baidu.mx域名(下称涉案域名)、搭建的“简单搜索”网站(下称涉案网站),与百度公司的产品“简单搜索”APP,从界面到服务模式都非常近似。
此外,涉案网站还同时非法获取“百度网”的搜索结果作为自己的搜索内容。
对于百度的起诉,陈某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称,所述涉嫌侵权行为并非其本人所为,其并不知情,且不具备建设搜索引擎的技术能力。
2020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同年9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涉案域名所对应的邮箱、手机号、身份信息,以及baidu.mx域名的DNS解析结果均可以确定陈某为该案的适格被告。涉案域名与百度公司拥有商标权的第5916520号“baidu”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与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涉案域名使用领域与百度公司的商标核准使用服务类别相同,足以导致互联网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据此,法院认定涉案域名侵犯了百度公司的商标权,陈某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另外,陈某擅自使用百度公司“百度网”的域名主体部分baidu和网页页面标识,使用“百度网”中搜索结果作为自身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擅自使用百度公司“简单搜索”APP名称等导致公众混淆误认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陈某使用baidu.mx域名的行为侵犯原告百度公司的“baidu”和“百度”商标权,擅自使用“简单搜索”App名称和网页主体部分以及非法抓取“百度网”搜索结果并导致公众混淆误认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陈某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成争议焦点
是否符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要件,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成为二审法院审理的焦点问题。
陈某山寨百度网站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陈某注册运营www.baidu.mx网站的核心词为“baidu”,可见,被诉域名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的网站域名核心词“baidu”与百度公司第5916520号“baidu”商标相同、与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近似,且网站的基本功能为向用户提供搜索服务,与百度公司商标核准使用服务类别相同;再加上“百度”和“baidu”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涉案域名的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陈某运营该网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还认为,陈某运营的网站主要服务功能为提供网络搜索,与百度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相近,陈某擅自使用“baidu”,并将百度网搜索结果作为自身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以及擅自使用百度公司运营的“简单搜索”App名称和网页主体部分的行为,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判赔80万元的依据从何而来?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经营规模,陈某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对百度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程度、被诉网站经营规模、维权合理支出等情节,确定陈某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并无不当。陈某提出判决赔偿金额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王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