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井陉3家店涉案「井陉县吴家窑乡非法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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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检察机关审查了一起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井陉周昌理发店》、《井陉昌浩保洁服务店》、《井陉陉建餐饮店》涉案。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为获得提成,在苏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候某某,另案处理)的带领下分别在赵县、井陉县等地办理了《赵县昌沁建筑工程公司》、《赵县昌琴综合门市》、《井陉周昌理发店》、《井陉昌浩保洁服务店》、《井陉陉建餐饮店》等5套营业执照,出售给“西西”和“黑户贷款,包下”使用,非法获利2911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提取笔录;5、其他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出卖自己名下注册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跃云
检察官助理:石文庆
2021年6月18日
文章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检察 掌上威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