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了才能退水电周转金 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暗藏“霸王收费”丨关注隐蔽的物业收费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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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物业收费关系民生,涉及千家万户。近日,南宁一些小区的业主向南国早报反映称,他们所在小区的物业收费名目繁多,疑为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一家一户不多,但算起来就是大数。这些隐蔽的物业收费,往往藏在物业服务合同里,如水电周转金、装修押金、公共区域维护保证金等,不交就不能收房;有的疑为重复收取,如电梯费、电梯维护费、电梯电费等;有的小区则将物业费与水电费等捆绑收取。其中,哪些是合法合理的、哪些是违规的?主管部门怎么看?
南国早报客户端推出“关注隐蔽的物业收费”系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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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五象大道龙岗路口旁的滨江幸福小区2017年交房,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业主们收取了每户300元的“水电预付金”;位于长堽路五里的一个小区2020年11月交房时,物业收取了每户业主1000元的“公共区域维护保证金”……在南宁的很多小区,业主入住之前跟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就包括了水电周转金、装修押金、公共区域维护保证金等收费项目。
近日,南宁天海苑小区的一名业主反映说,她6年前收房入住时,小区已是一户一表,但是,每家每户都被小区物业公司收取了200元的水电周转金,现在她想退回这笔费用,却被告知“卖房了才能退”。她质疑:“如果我一直不卖房,难道这笔钱就归物业所有了吗?”
天海苑小区业主收房时都被要求交“水电周转金”。受访者供图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在《天海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看到,广西海韵之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业主约定,“乙方交房时一次性缴纳水电周转金200元/户(用于本物业内甲方代垫公摊水电费的周转)”。
4月21日,天海苑小区的物业公司告诉记者,该公司确实收取了该小区业主每户200元的水电周转金,因为小区的水费以及水电公摊费、二次供水加压费由物业代为收取,这中间有时间差,水电周转金就是用来周转这些费用的。如果业主把房子卖了,那可以持交费的原始票据来申请退费,找不到原始票据的话,也可以由财务翻查底单,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退还。
《天海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业主收房时要交“水电周转金”。受访者供图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捆绑收费以及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外的费用。那么,哪些物业收费项目有法律依据?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科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对相关费用的收取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收取水电周转金、装修押金、公共区域维护保证金等“霸王条款”,业主纵有不满,但不签就拿不到房门钥匙。对此,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科有关负责人表示,如业主对合同条款内容有疑义,应在签订合同前提出,如对已签订的合同条款有疑义,建议合同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滨江幸福小区的业主被要求交“水电预付金”。受访者供图
对于水电周转金、装修押金、公共区域维护保证金退回难问题,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科有关负责人表示,保证金等不属于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具体收取与退回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对于水电周转金,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李见国律师表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接受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相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手续费等费用。对于装修押金、公共区域维护保证金,李见国律师认为,这些费用的收取也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业主不愿意,物业无权对此收费。那些交纳保证金才发给装修公司入场证的物业公司,违背了业主作为消费者自由消费的原则,属于违规行为。但是,双方可通过协商找到平衡点,签订双方自愿履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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