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基本治理结构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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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选任管理层,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
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是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公司的重大人事任免和重大经营决策由股东会讨论决策。
股东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二、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向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
2.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3.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
监事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管理层:公司、企业或组织机构内部处于管理地位、负有管理责任的团体或人员。管理层由董事会选任、对董事会负责。管理层的首要职能是管理企业,最终检验管理的是企业的绩效。
管理层职权:
1.主持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其他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