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占用疏散通道、损坏消防设施 邯郸阳光新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被连续处罚

互联网 2023-01-31 17: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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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用中国(河北邯郸)网站最新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邯郸阳光新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因消防问题被连续处罚。

一、文号为“邯永消行罚决字﹝2022﹞第013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 年9 月23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邯郸阳光新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名关镇政府街36 号,营业执照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建筑面积:63000 平方米,负责人:朱某义) 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8号影院一处防火门闭门器损坏;未及时纠正且未采取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2]第0533号),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邯永消限字〔2022〕第0173号)。该单位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邯郸市永年区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该单位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详细内容如下:

二、文号为“邯永消行罚决字﹝2022﹞第013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 年9 月23 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邯郸阳光新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名关镇政府街36 号,营业执照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建筑面积:63000 平方米,负责人:朱某义) 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负 1 层南侧封闭楼梯间内设置货物占用疏散通道, 未及时改正且未采取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2]第0533 号),下发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邯永消即字〔2022〕第 0414 号)。该单位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邯郸市永年区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该单位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详细内容如下:

信息来源:信用中国(河北邯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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