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喜玛克厨房设备公司生产不合格燃气煮饭机遭罚7000元
最近很多人关注福喜玛克厨房设备公司生产不合格燃气煮饭机遭罚7000元,山东创新网小沐从网上搜集一些关于福喜玛克厨房设备公司生产不合格燃气煮饭机遭罚7000元内容,希望对您有用。
中国网财经8月31日讯(记者 钟文鑫)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近日,福喜玛克厨房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福喜玛克厨房设备公司”)遭罚款7000元,违法行为类型是“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经查明:当事人(福喜玛克厨房设备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8日,主要从事厨房相关设备的生产加工。2021年11月9日,当事人生产了1台规格型号为FRC-7FA的燃气煮饭机(商用燃气器具)。抽检单位以买样的方式购得上述燃气煮饭机,生产成本为2921.4元/台,税额为402.65元,售价为3500元/台。2021年11月16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商用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当事人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检。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经上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根据检验报告(编号:RQJ-JSY-202111-00255-G1)显示,电气性能中标志和说明内部的接地线端子无永久性标志,单项判定为不符合;能源利用率燃气饭锅测试效率为32%,低于50%,单项判定为不符合。能源合理利用和电气性能项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检验依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已主动于2022年1月26日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结合产品检验报告中的不合格项目,查找不合格原因。至案发,上述产品共生产1台,被抽检1台,由于上述产品已被用于抽检,故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产品不予召回、没收。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50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75.9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煮饭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无社会影响或轻微社会影响,危害程度较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涉案产品不合格项为2项,依据相关规定,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人民币7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95元。
天眼查显示,福喜玛克厨房设备公司注册资本21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是熊谷俊范,公司由株式会社フジマック全资控股。
本文源自中国网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