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成\\「中招实验加试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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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赵述评 实习记者 乔心怡)8月22日,中消协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络购物领域的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内容显示,单方变更服务协议默认消费者同意;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因虚假宣传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等不公平条款常出现在电商、网购行业。
具体来看,经营者的“霸王条款”大多在仅对新条款进行公示未重新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使用消费者的消费积分、充值券等归属个人的虚拟财产等。而网购平台也存在信息失实的情况。例如,网站将销售页面的商品宣传和介绍,约定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内容存在错误、失真等情况,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经营者仅退款退货,拒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而网购平台以不具有强制力为由不采取措施帮助消费者维权;消费者购物产生的消费评价等信息属于消费者的创作内容,而平台单方面剥夺消费者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强制取得排他使用和再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等。
此前,中消协就曾发布《“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显示,不公平格式条款现象在消费生活中仍然屡见不鲜,87.88%的受访消费者遇到过不公平格式条款。
中消协指出,在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水平有限等因素的制约,与格式条款提供者相比,消费者容易处于弱势地位,自身权利容易受到侵犯。因此,规范格式条款是促进消费公平的重要手段,也是让消费者愿消费、敢消费的重要举措。
网络购物领域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
一、单方变更服务协议默认消费者同意或仅对新条款进行公示未重新征得消费者同意。
二、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三、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因经营者虚假宣传而购买商品,经营者仅支持退款退货,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且网购平台以不具有强制力为由不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四、将销售页面的商品宣传和介绍,约定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内容存在错误、失真等情况,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经营者仅退款退货,拒不承担惩罚性赔偿,且网购平台以不具有强制力为由不采取措施帮助消费者维权。
五、商品数量和价格是交易的关键信息,经营者应当尽到审查义务,确保销售页面的相关信息准确无误,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实践中发生错误时,经营者拒绝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任意“砍单”,拒不承担发货责任。
六、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信息。网购平台将消费者同意注册,或购买过某品牌商品视为同意向其发送商业信息。
七、未经法定程序和消费者同意,仅根据平台认定结果即单方调用消费者资金。
八、消费者的消费积分、充值券等归属个人虚拟财产,消费者对其享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九、消费者购物产生的消费评价等信息属于消费者的创作内容,平台单方面剥夺消费者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强制取得排他使用和再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
十、消费者注销账号后,超过国家要求的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期限后,平台应当及时删除相关信息,不得再利用消费者的信息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