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擅自发送营销短信 广告\\「垃圾短信的轰炸是否合乎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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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信部召开规范电商平台“双十一”短信营销行为行政指导会,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美团等主要电商平台企业,以及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和短信息服务企业代表参会。会议要求,电商平台要立即全面自查自纠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完善现有短信营销预案,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阶段工作进展情况。
消息一出,就收获许多支持的声音。确实,消费者苦营销短信久矣!日常生活中,各类营销短信就不时在手机屏幕上弹出,到了每年“双十一”前后更是呈现泛滥之势。曾经光顾过的平台、店铺,迫不及待地提醒你有新活动、新商品,似乎一天不收个几十上百条,都没办法烘托出这个人造节日的存在感。
作为商业广告的一种载体,营销短信本身没有原罪;点击“购买”的瞬间,消费者也都明白收到广告推送是大概率事件。营销短信发展到如今“人见人厌”的地步,主要有两个原因:很多时候,发送短信的行为并未建立在消费者知情和同意的基础之上;消费者相对于平台和商家,往往显得十分被动。
《广告法》明确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违反者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法》《民法典》《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中也有相关条例。
但现实情况是,平台“默认”注册用户同意直接发送促销信息、商家利用平台规则漏洞发送营销短信等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部分操作中还暗藏着网络诈骗风险和个人信息泄露的隐忧。
营销短信无孔不入,背后是发送方的利益考量。大数据时代,浏览即“留痕”,绘制用户画像,进行精准推送不再是难事,广撒网的营销短信,又可以作为辅助手段触达尽可能多的用户群体。此前有媒体调查发现,大部分促销短信都是商家通过代理公司发送的,平均花2000元就可以发送5万条信息。顶格三万元的罚款,在低成本的营销投入和可观的利润预期面前,威慑力不大。
另外,尽管各个电商平台的隐私协议中都有“根据短信提示退订或取消商业广告推送”的条款,消费者也不总是能退订成功。一些发送者习惯在退订关键词上玩文字游戏,或者将消费者的回复当作“活跃”的信号,发送更多营销短信。
营销短信“轰炸”当休矣!此次行政指导会,工信部除了强调平台全面自查自纠,完善现有短信营销之外,也对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和短信息服务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强短信端口接入管理,规范短信签名使用,不得接入违规转租资源,不得扩大签名使用范围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主体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会议还要求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要加强垃圾信息投诉受理、线索转办及监测分析等工作,这也是加大监管力度,为消费者增加对话砝码的必要之举。
当然,遏制垃圾信息扰民,杜绝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最终还是要落实在行动中,并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调整。比如说,关不掉的弹窗信息、“灵敏”跳转电商平台的APP开屏广告、愈发频繁的AI推销电话等等,同样需要纳入常态化治理,被圈定在合法合理的范围中。
每年“双十一”都是营销类垃圾短信出现的高峰期,消费者投诉集中爆发。但要看到,此类现象并不只出现在“双十一”,相应的治理在任何时间都不能松懈,必须持续发力。如此,才能保护消费者的安宁权,真正还手机一个清净。
新京报贝壳财经评论员 孙晓 编辑 宋钰婷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