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火集团曹兴华「神火股份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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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股份”,000933.SZ)于2022年1月1日发布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1年11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监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监事曹兴华因涉嫌内幕交易公司股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曹兴华分别于2021年12月30日、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2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现将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2020年5月9日,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同意神火股份对云南神火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神火”)增资事项。
2020年7月9日上午,神火股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拟对云南神火进行增资。该公告最早于当日11:45公开发布。2020年10月13日,神火股份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完成。
神火股份2020年7月9日公告的公司拟筹划的重大事项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符合《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2020年5月9日,公开时间为2020年7月9日上午11:45。鉴于曹兴华所任职务,其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兴华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神火股份”20.25万股,成交金额103.02万元;2020年7月7日、13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11.73万元,获利8.57万元。
曹兴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南监管局拟决定没收曹兴华违法所得8.57万元,并处60万元罚款。
目前,曹兴华为公司监事,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经公司核查,曹兴华本次内幕交易行为不涉及公司资金,上述处罚决定仅涉及其个人,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产生影响。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神火股份于1999年8月31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74亿股,持股比例21.04%。
公司年报显示,曹兴华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任公司监事。曹兴华,硕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2008年2月至2011年2月任公司下属煤业公司总会计师;2011年12月起任河南省商丘商电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10月至2020年5月任神火集团财务部长;2020年5月起任神火集团副总会计师;2020年5月起任公司监事。
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发布的《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显示,本次交易包含三部分:其一,神火股份以0元对价受让文山城投持有的云南神火30000万元认缴出资权;其二,云南神火注册资本由506000万元变更为606000万元,神火股份和商丘新发分别认缴70000万元和 30000万元(认缴价格为1.0067元/出资额);其三,神火集团与神火股份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神火集团将其拥有的云南神火全部表决权委托给神火股份行使。本次交易完成后,神火股份将持有云南神火43.40%股权,并拥有其73.60%表决权,成为云南神火控股股东。本次独立财务顾问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2020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云南神火铝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为 479178.66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云南神火新增股份的交易作价为神火股份以现金形式对云南神火增资70469万元,其中700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46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商丘新发以现金形式对云南神火增资3020万元,其中300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20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神火股份与商丘新发共计对云南神火增资100670万元,其中100000万元计入云南神火实收资本,670万元计入云南神火资本公积。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来源: 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