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电子合同有效「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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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认定怎么备案电商企业进备案的,可以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但下面很多地方政府为了鼓励电商企业的发展,推出了本辖区电商企业备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细则》第六条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备案程序:(一)申请。申请认定备案的企业登录河南省商务厅网站或其他指定网站,下载《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将纸质材料(一份,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一并报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二)受理。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对申请表中企业证件号码等内容,通过后(纸质材料上加盖公章)报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复核后报省商务厅。省直管县(市)初审后直报省商务厅。各级受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本级是否同意认定备案的决定,并为企业查询认定备案情况提供方便。(三)审定。省商务厅审核通过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公告认定备案结果,颁发“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证书”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电商企业认定怎么备案”问题进行的解答,电商企业进备案的,可以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但下面很多地方政府为了鼓励电商企业的发展,推出了本辖区电商企业备案的规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王海英律师团队进行法律咨询。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的特征和法律效力律师解答: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二、电子合同的特征如下: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电子合同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的采用。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商务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三、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认可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对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效力的法律制度。《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合同要怎么签订
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总之,订立电子合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订立电子合同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律师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有哪几种分类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一般将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分为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消费者对消费者(C2C)、消费者对企业(C2B)、企业对政府(B2G)、非商业事务(No-businesse-commerce)以及企业内部电子商务(Intra-businesse-commerce)等。电子商务模式按市场战略的不同又可以分为3种类型,即卖方控制型、买方控制型以及中介控制型。(1)卖方控制型市场战略:是指由单一卖方建立,以期寻求众多的买者,旨在建立或维持其在交易中的市场势力的市场战略。(2)买方控制型市场战略:是由一个或多个购买者建立,旨在把市场势力和价值转移到买方的市场战略。买方控制型市场战略除了由一个购买者直接建立的电子市场之外,还包括买方代理型和买方合作型两种买方控制型市场战略。(3)中介控制型市场战略:中介控制型市场战略是由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建立,以便匹配买卖双方的需求与价格的市场战略。电子商务合同——电商如何进行消费维权
电商如何进行消费维权电子商务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这一领域实际上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因此,电子商务法不妨吸取民商立法的精粹,将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作为立法的重中之重。10月31日,时隔十个月后,电子商务法(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比一审稿,二审稿充分听取和采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在打击假货、规范广告排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了较大幅度的补充和完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已成功实现“弯道超车”,交易规模已稳居全球第一,目前商品网上零售额已经占到整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以上,对经济发展贡献巨大。但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今天,假冒伪劣横行、交易秩序混乱、消费者维权难、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通过立法规范电子商务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信息,成为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关注的焦点话题。信用体系建设是重中之重规范经营者行为是维持良好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电子商务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这一领域实际上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法律草案里虽然提及了“有关部门”,但执法过程中也往往存在边界模糊等问题。因此,电子商务法不妨吸取民商立法的精粹,将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作为立法的重中之重。比如,要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进行工商登记,特殊情况下不登记的,也要履行相应的备案等手续,确保出现问题时方便追溯追查;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履行核验职责,不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责任等等。可以说,我们目前完全可以梳理出一些基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基本行为规范,将其写入法律之中,有些领域尚难以达成共识的,也要预留出配套立法接口。从现在的草案稿来看,经营者经营活动及相关行为的规范内容还不够健全和科学,有待进一步完善。只有通过严格的行为规范封堵住经营者实施欺诈和逃避责任的通道,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其次,还要把信用体系建设列为重中之重。电子商务交易具有一定的虚拟性特点。在这一虚拟世界里,人们往往无法确知对方的真实身份,甚至无法预期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因此,诚信是电子商务的灵魂,没有信用的支持,电子商务就不可能健康发展,甚至有可能逐渐由盛转衰。培育和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是我们国家电子商务长足发展的关键之一,是电子商务发展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但是,我们整个国家的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在实体经济中,信用的短缺影响已非常严重,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如果不完善,可能会引发灾难性后果。因此,电子商务法需要在这方面作出系统、明确、具体的规范。立法未必考虑设专门部门统筹电子信用评价,但一定不能仅作原则性规定。电商中消费者维权是不够完善的,所以相关法律还在陆续的开展中,但是网上已经有了很多的消费者维权的东西,是平台设置的,这样的做法是电商持续发展的必要基础,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王海英律师团队的律师。电子商务合同——怎样订立电子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是指利用数据电文进行的商业活动。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在网上的进行,使得电子合同之一基础与核心在商业上广泛应用。电子合同(Electroniccontract),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解释。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概括地说,电子合同是指通过一切电子化方式缔结或履行的合同。电子合同作为一种崭新的合同形式,它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即同样是对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其成立同样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但是与传统合同相比,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特征。具体分述如下:1.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2.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可以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码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3.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协商过程和手段,其文件的往来亦可通过互联网进行。4.电子合同的成立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成立,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成立的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②所代替。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和同应适用的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各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并不一致。一般认为,电子合同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更为合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亦采取此种做法。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取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订立的合同,一般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方。5.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合同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纸张等有形材料作为载体,同时对于大宗交易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的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通过计算机内进行。因此电子合同也被称为“无纸合同”。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是无形物,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所以,如果不对合同的信息采取一定的加密、保全措施,其作为证据时就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由于信息的传递具有网络化、中介性、实时性等特征,故电子合同比传统合同有更大的风险性
电子商务合同——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有什么区别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电子合同概述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然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是却不在以一张纸为原始的凭据,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EDI和E-mail是电子合同的基本形式,两者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据了一席之地。电子合同与传统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电子的合同当事人、要约、承诺及合同的效力问题都是现代立法的中的一个难点。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电子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用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意味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是加盖公章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在这种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所以,在实践中用何种技术来解决签名和盖章问题是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键。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国家,他规定了用密码组成的数字与传统的签字具有同等的效力.从技术的角度而言,电子签名主要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赋予当事人一个特定的电子密码,确保该密码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时确保发件人发出的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术的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及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是收到资料等问题。因此,验证解密得到的结果与经过计算后的结果必然不同,从而保证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是由特定的机构提供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服务。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及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活动。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开放性网络环境中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电子认证即可以在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来做出鉴别。电子商务活动常常是跨国境的,各个参与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国家的认证机构对各自的身份进行认证,并向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对方发放认证证书,这在实践中就需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发放的电子认证证书的效力。在认证机构的设立上,必须强调认证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数字服务,并且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必须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电子认证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户进行商业交易,也不能在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过发布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它必须能被当事人接受,也就是说,它应当在社会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们在网络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认证服务。当事人对电子认证机构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网络交易中默示承认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电子认证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认证机构应当是一种类似于承担社会服务功能的公用事业,其营业的宗旨应该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环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合同交易,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合同——如何解决电子合同纠纷管辖
在传统的物理世界中,某一特定法院根据与合同联结点有关的地域范围来确定其管辖权。而在因特网中,网络空间是无边界可言的。人们在网络上可以在瞬间往返于千里之外甚至跨越数国,而本人却无需发生空间上的变化。因此人们无法将网络空间象物理空间那样人为地分割为若干领域。那么法院对于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理论困境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传统民事诉讼中应当优先予以考虑的管辖理论。但是在网络的“虚拟世界”,被告在很多情况下都不用真实姓名、真实地址等个人资料。这就使得在纠纷发生后,原告要确定被告住所地,从而确定被告所在地法院很难。3.合同签订地的不确定性传统的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优麦电子商务论文>、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在传统的合同纠纷中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方法是: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但在网络交易中,如果双方在电子合同中约定有合同签定地点的,则另当别论。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签订地,我们知道,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所有的交易包括电子合同的签订都是在网络上完成的,双方可能知道对方的电子邮箱,但往往不会去了解对方在物理空间中的具体位置,众所周知,当事人只要有一个电子邮箱,无论其在何地,都不影响其登陆邮箱收取邮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为了保证电子合同的效力,可以采取数字签名的方式,但该方式的实施也并没有具体地点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地点进行数字签名,从而使与合同无关的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合同签订地,这会使合同签订地具有了不确定性。4.合同履行地的不确定性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在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中,在线信息产品交易中一种主要的交易产品软件、多媒体作品、数字化文字作品等数字产品,这些无形信息产品均可以通过网络传输、下载实现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这种信息产品的标的物数据电文被分为若干个数据包,从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传送到另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途中可能经过若干个位于不同管辖区的中转服务器,这种网上履行合同的履行地如何判断是互联网对管辖制度提出的重大挑战。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电子合同的分类有哪些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也可以按照传统合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划分,但基于其特殊性,还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从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的角度,可分为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和利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2)从电子合同标的物的属性的角度,可分为网络服务合同、软件授权合同、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等。(3)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性质的角度,可分为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和合同当事人亲自订立的合同。(4)从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可分为b-c合同,即企业与个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合同;b-b合同,即企业之间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b-g合同,即企业与政府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由于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电子合同订立的两种最主要的形式,以下仅就此两种电子合同的类型予以详细论述。(一)以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数据交换,亦称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edi是“将商务或行政事务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文档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一个生产企业的edi系统,通过网络收到一份订单,该系统可以自动处理该订单,检查订单是否符合要求,向订货方发确认报文,通知企业管理系统安排生产,向零配件供应商订购零配件,向交通部门预订货运集装箱,到海关、商检等部门办理出口手续,通知银行结算并开具edi发票,从而将整个订货、生产、销售过程贯穿起来。[7]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edi的突出价值就在于它取消了传统的书面贸易文件,代之以电子资料交换,大大节约了交易的时间和费用,使贸易流转更为迅速,从而实现了低费用、高效益的基本商业目的。但是,由于edi主要是通过购买专用增值网(valueaddednetwork,van)服务才能实现,故安全性强,费用较高。同时由于需要专业的edi操作人员,并且需要贸易伙伴也使用edi,这就阻碍了中小企业的使用。随着因特网的迅速发展,基于internet、使用可扩展标识语言(extensiblemarklanguage,xml)的edi,即web-edi或称open-edi正逐步取代传统的edi。(二)以电子邮件(e-mail)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最后通过邮件服务器将其传送到另一端的终端机上的信息。它也是因特网上最频繁的应用之一。电子邮件具有快捷、方便、低成本的优势,在许多方面都超过了传统的邮件投递业务。较之edi合同,以电子邮件方式所订立的合同更能清楚地反映订约双方的意思表示。但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易被截取、修改,故安全性较差。为此,在电子交易中,应当鼓励订约双方使用电子签名,以确保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当然,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均认可的未使用电子签名的邮件,仍应依当事人的约定确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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