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员工私下开网店怎么办 「怎么做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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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员工在工作期间在电商平台开店或独立站是一个比较常见而又难以杜绝的现象,企业该怎么从法律上应对?下面看一个案例,看怎么办:
王某入职A公司,岗位为阿里巴巴国际站运营和公司官网网站管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王某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同产品的相关工作的竞业限制条款。
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王某的保密义务,还约定王某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保密协议还约定王某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三年工资的违约金;等等。
任职期间,王某还建立了一个网站和其个人的Facebook店铺,该网站使用的产品照片系A公司所有。
在跟A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前3个月,王某入职了B公司,B公司的经营范围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
A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王某赔偿损失8万多元;2、王某赔
偿违约金18万元;3、王某赔偿各种费用1万多元等。劳动仲裁裁决:一、王某向B公司支付违反保密协议违约金3万元;二、驳回A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书》及 《保密协议》的约定,王某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双方虽未约定在职期间应当遵守竞业限制约定,但劳动者在职期间遵守竞业限制是其法定义务,该义务是劳动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义务的一部分,况且双方已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综上,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已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向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A公司并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结合王某工作年限、职务以及违约情形,法院酌定王某向A公司支付3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二、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A公司分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对于跨境电商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在电商平台开店或独立站的现象,企业从制度上来说,应当跟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规定禁止行为及违约责任等。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