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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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募集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提示】①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非有特别规定(例如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否则法律不作限制,由公司章程自由拟定;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分期出资,其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除非所在行业有特别规定,否则由公司章程自由规定一次出资或分期出资,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设立时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即可,分期出资的首期出资额、首期出资缴纳期限、出资总期限也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解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中国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外国公民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法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2)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必备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设立方式;
④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⑤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⑥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⑨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⑪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⑫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缴纳出资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2.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a.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b.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1)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3)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4)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5)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有权对该股份另行募集;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c.召开创立大会
(1)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创立大会职权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事会成员;④选举监事会成员;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d.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失败:
①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③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失败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筹办阶段订立的合同如何承担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