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连续抽检不合格「抽检不合格食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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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调味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等28类食品198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958批次,不合格样品22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奉节县李记高粱酒坊生产的白酒,固形物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嘉合大道555号附61号刘显琪销售的干山药片,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川区李常常餐厅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四)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泰山大道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合川区三江印象桃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合川桃片(香甜),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五)綦江区刘德鑫超市销售的、标称长葛市顶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松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渝北区舰之王欧郡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海南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七)重庆苏尔玛食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小伙子商贸有限公司运营的、成都蜀粹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麻鸡翅(辐照食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八)重庆渝三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九)两江新区奇惠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全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灯影牛肉丝(麻辣味)(酱卤肉制品),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南岸区长嘉明珠大酒楼销售的豇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一)南岸区长嘉明珠大酒楼销售的小米辣,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二)江北区井火餐饮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三)重庆锦兴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法红糖,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不溶于水杂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重庆锦兴瑞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四)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万州区王牌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卡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皮花生,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卡尔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五)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龙湖店销售的香蕉,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六)酉阳县恒宇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省俊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撸串(黑鸭味)(调味面制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发现,其中三氯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南省俊杰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七)奉节县小伟哥酒坊生产的白酒(高粱),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八)江津区李市镇尚书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三原味匣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芝麻酱,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三原味匣子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九)江津区鲜灿干货店销售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重庆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时代天街分公司销售的自然熟甜糯花皮蕉(丑蕉),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一)重庆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南乳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民权县相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味花生(烘炒类),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二)沙坪坝区美欣副食店销售的、标称丹东润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银鱼仔(即食鱼干),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丹东润达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目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