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高管任职要求大全「私募基金经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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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以前的私募行业尚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处于灰色地带,有点像地下私募。2004年2月20日,赵丹阳与深国投信托合作成立“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被业内视为是国内首只阳光私募产品。
这里的阳光私募是指在具有运作公开化、透明化的特征,其产品类型以成长型基金和地产型基金为主。同时这一时期虽然有《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但当时的《基金法》并没有包括私募这一形式。直到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基金法》才专门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进行规范要求(第十章)。
那么私募基金公司的高管任职要求有哪些呢?
高管任职问题是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在管理人登记审核中的关注重点,也是申请机构在筹备管理人登记申请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7日)》(以下简称“《登记须知》”)仅对高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作出了规定,但是并未明确专业胜任能力的量化标准以及证明材料要求,特别是在AMBERS系统高管模块更新后,大部分申请机构甚至包括已登记的管理人并不清楚高管的具体任职资格要求。在此,本文结合小编在管理人登记项目中的实操经验,对高管任职问题试作总结与探讨。
1、高管的范围、数量
(一)高管的范围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不难发现中基协定义的高管范围发生过如下变化: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第十七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登记须知》则沿用《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中的定义,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尽管《登记须知》并未明确高管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但是根据反馈实践,以及AMBERS系统关于高管人员的职务选项中包含董事长、执行董事,我们理解,董事长、执行董事应当属于高管,适用高管任职的一系列规定。
(二)高管的数量
根据中基协的要求,私募管理人应当至少设置2名高管,一名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名为合规风控负责人。这既是私募管理人高管岗位的最低配置,也是最为常见的高管岗位设置模式。但是在实务中,往往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形,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如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团队之间)诉求,在不违反高管兼职及其他任职资格前提下,妥善安排高管人员与数量。
2、高管的任职资格
(一)负责投资的高管的任职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的高管通常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中的一位或数位,也是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核心人物。
根据《登记须知》的要求,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而《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第29款则规定,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投资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具体而言,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的高管应当满足如下任职资格要求:
1、既往履历及证明文件要求
(1) 专业背景
负责投资业务的高管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了解经济、金融、财务、私募基金等相关理论知识,某些特殊行业(如生物医药、半导体芯片等)的投资最好是具有相关行业背景。
(2) 工作经历及证明材料
负责投资业务的高管应当具备五年以上投资经历。按照AMBERS系统的要求,负责投资业务的高管需要逐段填报投资经历的起始时间、工作内容并提供直接证明材料,中基协认可的投资经历有如下几类:
投资类岗位工作经历,即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或一般机构自有资金投资部门从事投资岗位工作。投资类岗位工作经历的证明文件包括劳动合同、曾任职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等。
基金产品投资经理,即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管理人或券商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经理。基金产品投资经理工作经历的证明文件包括曾任职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记载其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经理的书面文件(如基金合同、中基协产品备案系统投资经理页面截图、信批报告)、基金经理离任审查报告、本人签字的投决会会议决议等。
参与管理基金产品,即虽未登记为基金产品投资经理,但参与基金产品的管理。参与管理基金产品的证明文件包括曾任职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本人签字的投决会会议决议,记载本人姓名的基金合同、信批报告等。
个人投资,即股权投资中的天使投资人经历,以及证券投资中的个人证券投资经历。就天使投资人经历而言,证明文件包括本人签署的投资协议、被投企业出资人工商公示信息等确权证明;就个人证券投资经历而言,证明文件主要包括本人证券期货账户流水。
其他,指上述几种类型之外的投资经历,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投资项目经历及证明文件要求
(1)股权类项目投资
按照AMBERS系统的要求,负责投资的高管在填报投资经历时,需要填报其在该段投资经历中所参与的投资项目,具体包括起止时间、任职机构、项目所任职务、标的名称、投资规模、是否退出、退出收益率或账面收益率、被投企业出资人工商公示信息等确权证明等内容,并提供直接与间接证明材料。
目前,中基协认可的直接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签署的内部立项会决议、投决会决议,既往任职单位有效签章的本人具名的投资报告,本人发起签署的OA审批单、费用报销单、合同审批单等;间接证明材料包括本人具名的投资协议、尽调报告、邮件截图等过程文件。
(2)证券类项目投资管理业绩
按照AMBERS系统的要求,负责投资的高管在填报投资经历时,需要填报其在该段投资经历中所管理产品的过往业绩,具体包括起止时间、具体工作内容、基金产品编码、产品规模、参与管理时间期限、期间收益率,并提供直接材料。
目前,中基协认可的管理业绩的直接证明材料包括基金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托管机构出具的基金净值情况报告,如涉及个人证券投资的,还可以提供本人证券、期货等账户的交易记录。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过往通过的案例来看,证券投资业绩应当满足最近三年连续六个月以上且管理规模大于1000万元的要求。就个人证券投资业绩而言,同样需要满足最近三年连续六个月以上且规模大于1000万元的要求。
(二)非投资高管的任职资格
除负责投资的高管、合规风控负责人外,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会设置仅行使管理职能的高管岗位,比较常见的是国资等机构大股东向管理人委派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该类高管虽不具体负责管理人的投资业务,但代表股东行使管理职能。
对于这一类高管人员,虽然不需要在AMBERS系统中填报投资经历及项目投资经历,但是我们仍建议该类高管需要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金融、投资、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在金融、投资行业工作多年或在大型企业担任多年管理岗位,具备数十年的金融管理或企业管理经验。
(三)合规风控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根据《登记须知》的要求,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能够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具体而言,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满足如下任职资格要求:
1、既往履历及证明文件要求
(1)专业背景
作为负责私募基金业务中合规风控职能的专业人员,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以及经济、金融、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背景,了解经济、金融、财务、法律等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了解私募基金的基础知识。
(2)工作经历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至少具备三到五年与风险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在风险管理等方面具备丰富的专业能力与实操经验。风险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包括:
在私募基金行业担任过合规风控法务职务,参与过私募基金的设立、投资、管理与退出,熟悉私募基金的全流程风险把控;
在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担任过合规风控法务职务,参与过银行信贷、资管产品、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
在投资公司或是一般公司的投资部(自有资金投资)担任风控法务职务,参与过投资项目(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尽职调查、合同审查、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熟悉投前、投中、投后各环节的风险把控;
具备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的职业经历,具有会计师、律师职业资格,从事过财务审计、投资并购、风险投资、资本市场、私募基金相关业务;
此外,我们在实操中也遇到过部分拟任合规风控负责人,虽然未从事过上述与风险管理直接相关的工作,但因具备较强的专业背景知识以及多年的金融投资相关的工作经验,最后也获得了中基协的认可,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
(3) 证明文件要求
就上述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的核查,我们通常要求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既往工作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含职务)、任职证明(含职务)、社保缴纳记录、离职证明、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系统中的记录等文件证明既往工作经历。
2、专业胜任能力及证明文件要求:
我们通常会要求合规风控负责人提供个人专业胜任能力的述职材料,包括个人学习经历、专业背景、资格证书以及工作经历,并详细介绍每段工作经历中的具体工作内容,特别是关于其在私募基金或投资业务中风险控制工作中的角色、具体职责、工作成果等内容。就个人专业胜任能力述职材料中提及的内容,如拟任合规风控负责人能够提供关于其履行风控职责的书面证明文件(如本人签字的既往工作单位内部合同审批单、风控报告及其他以合规风控负责人身份签署的书面文件)尤佳。
额外提示:近期基金业协会对于投资总监,法人的反馈较多,尤其防止挂靠行为。对于投资总监和法人在可行的条件下可以一人兼任,或者投资总监持股参与投资和公司股东会决议。现在对于法人单独也是有较高的要求了,所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最好提前做好相关的分配和准备。
综上所述,申请机构可以参考本文内容,结合公司具体情况,选择适格的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