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所场外交易和场内交易「场内交易所和场外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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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交易所最初是为国有资产处置而打造的。2010年05月21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全国首家地方金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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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易所市场划分为场内和场外交易市场:
1、场内交易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在内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2、场外交易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新四板)以及地方性金融资产交易所(金交所)等。
作为场外交易市场的“金交所”主要业务有三种:
1、基础资产交易(金融国有资产、不良金融资产、私募股权、委托债权投资、应收账款等)。
2、权益资产交易(信托受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租赁收益权、商业票据收益权等)。
3、信息提供和发布(信息发布、中小企业投融资信息服务等)。
在之后的发展历程中,包括产权交易所、商品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所在内的各类交易场所,不断暴露出风险和日益突出的违法违规活动,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监管行动。
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2012年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37号文】,开展交易所清理整顿工作。
2017年01月10日证监会发布《联席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公告,集中整治“死灰复燃”的金交所违规行为。2017年02月10日证监会再次强调:金交所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
2017年6月30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64号文】,指出互联网平台变相违规内容包括:
1、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将权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
2、一些产品无固定期限、资金和资产无法对应,存在资金池问题。
3、一些产品未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甚至将高风险资产进行包装粉饰,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出售。
对于2017年7月16日后仍未整改的互联网平台,相关部门需开展现场检查。(注意:该通知不再仅仅针对网贷机构,而是面向所有互联网平台)
“互联网平台 金交所”模式之所以兴起,大多是P2P平台延续大额业务的手段。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P2P平台为规避借贷金额上限,借道金交所进行以下操作:拆分权益做小标的、期限错配、公开发行集中交易、形成资金池、权益持有人超200人上限等等。此类行为已突破监管红线,必须进行整改。
让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风险的根源在于:金交所和P2P对应的“合格投资者”是不同人群。
金交所为私募性质,合格投资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P2P的合格投资者门槛较低,与高净值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差异极大,投资偏好并不匹配金交所产品。试想下,P2P投资者完成简单的风险测评后,就能以几百元购买金交所产品(高风险私募大额资产),一旦发生极端性市场风险,普通P2P投资者难以承受亏损,必然影响社会稳定。
那么回到文章开头的问题:“金交所”产品还能不能投?实际上,监管并非完全禁止“金交所”与互联网平台合作。
根据【64号文】:互联网平台需在2017年7月15日前停止与金交所违法违规业务合作的“增量”业务(并无提及“存量”业务)。下架金交所产品的互联网平台,是发现自家开展的业务涉嫌违规,所以积极拥抱监管立刻暂停。金交所业务并没有被叫停,而是需要规范化。对于P2P平台而言,只要符合【64号文】要求,就不影响合规备案。而对于其他互联网平台而言,销售金交所产品必须面向合格投资人,提高投资门槛,将投标人控制在200以内。
某些P2P平台将金交所产品单独剥离出来,装入另外开立的新平台,其原因是基于整改考虑,让已符合监管要求的业务先行备案。对于新平台的金交所增量业务,我们需要仔细观察产品项目,是否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如果自觉分辨功力不深,又不具备高净值客户的风险承受度,请慎重投资金交所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