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获一起非法采砂案件「非法占地一亩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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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悟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联合大悟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一起非法占用耕地用于采砂的案件,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保持严惩破坏生态环境领域犯罪的高压态势。
大新镇某一采砂现场
发现线索
4月21日,我院检察官在办案返城途中,发现大悟县大新镇一处采砂施工现场附近耕地荒芜一片。干警们当即下车实地走访,拍照留证,通过询问周边群众,发现此地原为耕地,现在却被用来采砂。回城后,检察官当日即将线索移交大悟县国土资源局,联合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
已造成耕地损坏
调查核实
据调查,此地采砂单位为大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土地审批权的情况下,私自占用耕地用于取砂牟利,采砂后形成深坑,造成涉案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大悟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及大悟县国土资源局证实,该公司非法占用耕地51余亩,符合刑事连追诉标准,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
监督立案
为防止行政执法机关降格处理,4月23日,我院向大悟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大悟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建议函后当日将该案移送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监督部及时跟进该案件,几日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但公安机关没有按要求书面回复不立案理由,也没有其他回复。5月8日,我院发出《通知立案书》通知大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5月9日,大悟县公安局以该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近年来,大悟县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加大刑事检察监督力度,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此次,我院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中,深耕细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有效的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链接
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作者 | 钟艳、张滢
编辑 | 张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