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互联网 2023-01-31 18: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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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芳统字796号

被征收房屋地址:芳村区下涌横街42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陈继坚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2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府行复〔2019〕1915号)维持本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且由于被征收人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9〕8号),决定征收广州市荔湾区“三馆合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芳村区下涌横街42号房屋(测量D1211图13幅10,10之一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原房屋所有权人为陈继坚,证载面积38.151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属混合和砖木结构9层。根据广东正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粤正诚房报字第A202001138号),以2019年10月8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38.1515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927081元。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融穗街11号(7栋)1610单元,建筑面积61.7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东正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粤正诚房报字第A202001141号),以2019年10月8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2837358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广州市荔湾区融穗街11号(7栋)1610单元,建筑面积61.7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陈继坚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陈继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广州市荔湾区融穗街11号(7栋)1610单元。

三、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陈继坚搬迁之前向其支付征收奖励190757.5元;

四、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原址房屋建筑面积38.1515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增幅3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49.5970平方米。现安置建筑面积61.7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12.103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融穗华府安置超出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2600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按36000元/平方米购买。被征收人陈继坚应支付差价款335708元(10×26000 2.103×36000=335708)。被征收人陈继坚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335708元。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鲁小姐

联系电话:8160271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