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小区物业没有依约履行服务时 业主是否有权解聘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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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 |业主解聘物业公司网友提问刘先生所在的小区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该物业公司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该物业公司经常工作懈怠还侵吞小区共同收益。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小区业主通过法定程序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并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之后,小区业委会通知该物业公司签订交接协议,进行物业交接。但是,该物业公司以各种不合法的理由拒绝进行工作交接,也未撤出小区,坚称未经其许可合同并未解除。刘先生想知道是否有权更换物业公司并要求其撤出小区?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刘先生所在小区业主有权要求更换物业公司并要求原物业公司撤出小区。
本案中,业主刘先生所在的小区通过法定程序更换物业公司,原物业公司应当与新物业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或者拒绝交接,在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应当撤出小区。如果原物业公司拒绝工作交接并拒不搬出小区的,业主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原物业公司进行工作交接,并要求其撤出小区,对于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原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是对业主更换物业公司事项的规定。
物业管理一直是社会治理矛盾集中、纠纷频发的领域。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本条要求物业公司在接到业主解聘后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即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法定程序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后,原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和新物业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并撤出小区,不得推辞和推诿。如果原物业公司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由此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要求原物业管理人进行赔偿。
因此,在物业公司损害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时,小区业主可以对物业公司进行解聘并要求其撤出小区。在社会生活中也经常遇到物业公司在收到业主解聘后,不配合新物业公司的工作。因此,小区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类问题,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