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征收数字税「欧盟贸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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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新图景(2020)》显示2019年全球数字经济逆市上扬,市场规模达到31.8万亿美元,全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高达41.5%。虽然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但是互联网企业或是数字型平台企业,他们的收益与付出并不对等,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全球所得税税收,至少因为互联网经济而减少4%—10%的规模,相当于每年减少1000亿美元至2400亿美元的税收。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对税收带来巨大挑战,国际社会陆续单方面提出数字服务税或类似提案。鉴于数字经济对欧盟财政税收体系的冲击,2018年3月21日,欧盟委员会首次提出长期和临时性两套数字服务税改革提案,计划开征数字服务税提升本土财政收入,遏制外来数字巨头过快发展。同时强化欧洲数字监管,寻求数字经济时代欧洲在数字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
一、欧盟制定数字服务税的动因
1.数字服务税改革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
欧盟是全球最大的数字经济市场之一,拥有庞大的用户和消费基础。在欧洲数字经济市场,美国拥有绝对的地位,欧洲数字市场54%的份额被美国占据,比如,42%的欧洲人是脸书用户。由于欧洲缺乏全球领先的科技企业,在全球数字经济市场竞争中总处于不利地位。伴随着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欧盟在全球数字经济中扮演的消费者角色而非数字产品和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角色越来越明显。这迫使欧洲不得不试图在短期内开辟一条通过数字税收,数字立法从而谋求数字发展的新途径。
2.解决征税困难问题,填补税收漏洞 数字经济的发展加大了政府税收监管难度。一是企业异地申报营业收入,巧妙逃避征税。有研究指出,大量在欧洲开展业务的美国科技公司采用“荷兰三明治”法避税,在税率较低的爱尔兰、卢森堡等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率甚至可以降低到1%以下,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已经造成欧盟每年损失近500亿至700亿欧元财政收入。二是互联网企业摆脱实体束缚,数字服务挑战现行税收制度。越来越多的数字活动,迫使欧盟必须出台相应措施,以填补税收漏洞。
3.保障公平税收和公平竞争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公司间不公平竞争的风险:传统公司往往比数字公司承担更大的税务负担,而传统税收规则则为数字商业模式提供了不当优势。据测算,拥有数字商业模式的公司支付的税率不到传统商业模式企业税率的一半,有效平均税率仅为9.5%,而传统商业公司的税率为23.2%。由于现行税务规则的漏洞,加上数字业务的移动和“虚拟”性质,数字公司可能比预期的税负更低。4.强化数字市场监管力度欧盟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治理,将“创造有利于数字网络和服务繁荣发展的有利环境”作为其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的三大支柱之一,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数字政府行动计划2016-2020》和《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多项政策文件。数字税是欧盟获得数字大数据,实现高水平数字治理的基础。通过数字税建立一套单一市场的,统一的数字税收标准和体系,将互联网相关行业的企业收入,业务分部,人员构成,市场数据等经济活动统一监管,实现数字市场的调控。
二、欧盟具体数字税方案
2018年3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制定对显著数字存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则的欧洲理事会指令的建议》和《关于建立对提供特定数字服务所获收入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共同规则的欧洲理事会指令的建议》,提出建立长期和临时性两套解决方案对数字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这两份提案构成欧盟成员国进行数字服务税改革的基础性文件,成为成员国参照的蓝本。
第一套改革方案旨在保障欧盟能够对在其领土内产生利润的数字公司征税,即使数字公司在欧盟没有实体存在,是一种长期的普遍适用的方案。该方案确保数字企业和传统实体企业拥有相同地位。并且根据数字企业的数字经济活动指标设立应税的“显著数字存在”(SDP)。即:(1)在成员国年收入超过700万欧元的门槛;(2)在每一纳税年度内,在一个成员国拥有超过10万名用户;(3)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数字公司和企业用户之间签订超过3000份数字服务的商业合同。当数字企业达到这一标准时就应纳税。
第二套改革方案旨在对数字活动的某些收入征收临时税。这种间接税将适用于完全逃避现行税收框架的某些数字活动所产生的收入,该措施是临时性的,直至全面改革方案实施后才停止。该方案解决了当前存在的最难纳税部分的问题。主要包括:(1)通过销售在线广告空间而获得;(2)通过数字中介活动而获得;(3)通过销售由用户提供的信息生成的数据而获得。税收将由用户所在的成员国收取,并且仅适用于全球年收入总额超过7.5亿欧元,并且在欧盟内年收入超过5000万欧元的公司,税率设定为3%的单一税率。
此外法国和英国也积极参照欧盟数字税改革法案,制定相应的本国数字税法案,税字税已成为欧盟主要国家应对数字挑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三、数字税收制定的影响
1.美欧数字博弈加剧。
当前全球数字贸易大致可分为美日欧先发国家,中印俄新兴市场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三个梯队。在WTO框架下,三者就已经表现出了激烈的数字贸易竞争。欧盟的数字税方案,将近一步压缩作为欧洲数字贸易最大获利者美国的利益,进而引发美国的对等甚至超级反制措施,引发全球数字贸易主导权的冲突。
2.加强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势力。
从本质上来说,数字税从临时措施向长期单边措施的转变已超出其制度初衷,将构成新型服务贸易壁垒,有扰乱国际税收秩序的风险。欧美的数字博弈主要依靠对事实的单方面裁定,而非外交贸易斡旋,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同时欧盟设立数字税,也非单纯的弥补欧洲税收漏洞的缺陷,更多的嵌入其他政治目的,意图通过单边数字税制定这一行为,改变国际数字税收秩序,从而将“欧洲行为”树立成为全球范本,这可能成为欧洲数字自由化的障碍并加剧“贸易保护主义”的泛化。
3、可能引发各国在数字税上的单边主义。
当前全球数字税仍处于发展阶段,许多制度有待完善,需要双边或者多边协商解决。由于经贸协定的文本与现阶段的实践发展相脱节,处理争端的解决机制缺乏有效性,致使欧盟内的某些国家缺乏对于数字市场的理解。各国为解决数字经济所带来的不公平问题,开展单独的各种形式的数字税立法活动,或者围绕主要数字科技巨头企业进行相关的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以保护本国的数字企业发展。这样在各国的数字发展中就实质上形成了“自立门户”的单边主义倾向,引发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这些都是不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