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生活中的风险管理案例」

互联网 2023-01-31 17: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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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名75岁的老人独自在一家公共浴室洗澡时晕倒,浴室老板及员工见状立即将老人扶到更衣室对其进行紧急抢救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赶到后将老人送到医院抢救,但老人终因心脏猝死抢救无效死亡。老人家属认为浴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索赔5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浴室张贴了警示,经营者已尽到应尽的义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是在公共场所遭受损害的典型案例之一,现实中有不少类似的案例发生,其责任固然首先应该由侵权人承担,但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也承担着相应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那么,该如何防范和规避这些风险呢?上述案例的启示如下:

首先,根据根据这些场所的特点,建立、完善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地面的防滑措施、安全护栏等,并对这些设施定期检查和修缮,以防止损害的发生;同时,在公共场所或紧急场所显眼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牌;

其次,配备相应的专业急救工作人员和常备救治设施和药品,对发生损害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建立长效的责任体系;

再次,损害发生后,不能存在推卸责任、懈怠、推诿的心理,无论是否该承担责任都应该在第一时间对受损害人员进行救治;

最后,在进行紧急救治的同时要紧急拨打急救电话,将受损者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别抱着侥幸的心理,以免产生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