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对传统电商的冲击「直播带货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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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3月11日电 (记者 孙满桃)疫情期间,不出门,待在家刷直播,在一些直播平台,网红带货随处可见。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今天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云”召开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表示,目前,社交电商、跨境电商、二手电商等新型电商模式迅猛发展,但市场不够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法律风险和隐患较多。
“主播带货”等新型电商交易暗藏隐患
“以‘主播带货’为起点的网络交易,一旦产生纠纷,由于存在主播、销售者、直播平台、第三方平台等多重主体,消费者难以确定交易相对方的身份以及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客观上造成了追诉困难。”卢正新说。
他进一步举例:一些销售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存在伪造、变造海关单证等行为,消费者无法判断真伪,产品质量无从保障。
此外,二手电商平台问题较多,经营者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售后服务差,第三方平台提供“验机”“验车”等检测服务,消费者认为购买的商品质量与检测报告不符等争议较多。
卢正新表示,下一步,将对涉及社交电商、跨境电商、二手电商等新型电商模式的案件加强研判。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加强普法宣传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积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近一半网购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标签标识问题
根据通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因网购食品、化妆品、保健品引起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购物产品质量纠纷中,有53%的案件涉及标签标识问题。
上述问题包括标签缺失重要商品信息,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添加物成分及具体含量、不适宜人群等;标签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标签中标注的添加物含量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标签内容与商品详情页面内容不一致等;标签记载存在文字错误,如出现错别字、使用繁体字、符号使用不规范、外文翻译不准确等。
法院认为,经营者在食品、保健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者食品、保健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明显的内容缺失,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支持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部分电商平台默许第三方经营者使用“自营店”字样
根据通报,部分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同时,部分平台经营者未妥善履行第三方平台义务,存在对入驻商家资质审核不严、产生纠纷时对平台内经营者和相关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
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为方便、快捷、规模交易,经营者通常都会提供格式合同,网络消费者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不能对具体条款内容进行协商,而且基本上不会逐一阅读。
但是,这些格式条款可能暗含经营者的“陷阱”,比如,经营者对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或“不退不换”,并就据此拒绝为消费者退货。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网店经营者在电动滑板车的详情页面标注 “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并据此拒绝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申请。
卢正新表示,除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或者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