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数字货币与第三方支付「数字货币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影响」

互联网 2023-03-01 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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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是什么?牌照护城河多深?

第三方支付包括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预付卡等业务

根据人民银行 2010 年 6 月颁发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指非金 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银行卡收 单等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当前仅 237 家持牌机构

牌照发放与监管日趋严格。2011 年到 2015 年,央行一共发放了 270 张第三方支付牌照, 其中,2015 年仅发放了 2 张。2015 年 8 月,央行注销了 3 张支付牌照,结束了第三方 支付牌照“只发不撤”的历史。2016 年 4 月,央行下发文件对支付机构分级分类监管, 且 5 年期满之后续展从严。

根据央行官网,截至 2019 年 4 月底,市面上剩余 237 家持牌支付机构正常运营,共拥 有 523 张支付牌照。其中,“预付卡受理”148 张,“预付卡发行”143 张,两者占比超 过 50%;其次,“互联网支付”牌照共 110 张,占比 21%;“银行卡收单”牌照共 60 张, 占 12%。

多张牌照叠加效应显著,只有包括海联金汇在内的 25 家公司同时具备互联网支付、银 行卡收单和移动电话支付的业务牌照。这意味着这些公司可以拓展 POS 收单、PC 端支 付和手机支付业务,具备布局独立支付系统的显著竞争力。

第三方支付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

中国的第三方支付行业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目前正处于移动支付爆发阶段,行业 迎来新一轮重大变革。

第一阶段:探索和完善初期 (2005 年之前)

2002 年之前,各大商业银行尚处于网银业务的发展完善期,向商家提供的支付接口没 有统一的标准, 给商家和消费者造成诸多不便。

2002 年,中国银联的成立解决了多银行接口承接的问题。通过银行共同分担成本的方 式,地方银联向商家提供多银行卡在线支付统一接口,使异地跨行网上支付成为可能; 而金融网络与互联网的接口承接,则由从电子商务发展而来的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

该阶段,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为支付网关模式,即具有较强银行接口专业技 术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作为中介方,分别连接银行和商家,从而帮助消费者和商家在网络 交易支付过程中跳转到各家银行的网银界面进行支付操作。支付网关模式下,第三方支 付机构业务自身附加值和增值空间均较小,收入主要来自银行端手续费的二次分润。

第二阶段:互联网促进爆发式增长(2005~2012 年)

随着 2004 年底支付宝正式独立运营,2005 年被称为以互联网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 概念提出的一年。在这一年,第三方支付公司在专业化程度、市场规模和运营管理等方 面均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

交易规模持续增长,互联网支付的发展尤其迅猛。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提供基础支付服务的同时,开始向用户提供各种类型的增值服务,例如缴费、转账、还款、授信等。 2008~2010 年,交易规模连续三年持续增长;其中,互联网支付的发展尤其迅猛。

牌照监管,行业进入有序发展阶段。2011 年,以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 办法》正式发布为标志,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外延有了进一步延伸,即扩展为在收付款人 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包括银联商务在内的 27 家企业获得了人民银行颁发的首批支付牌照。

第三阶段:移动支付爆发(2012 年之后)

多元化支付场景和业务范围加速金融变革。2011 下半年,支付宝推出手机条码支付,第 三方支付将业务场景拓展到了线下,从而与银联形成了正面交锋。2012 年是移动支付 突破元年,基于智能手机的 SNS(社会性网络服务)、LBS(基于位臵的服务)等应用都 取得了较大突破,以智能终端和移动网络为依托的第三代支付迎来了新一轮革新。另外, 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断拓展自身业务范围,并与保险、信贷、证券、货币基金等金融业务 进行相互渗透和融合。

行业乱象丛生,监管力度不断加强。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黄赌毒等非法商户提供互联 网支付结算便利,洗钱、“二清”、备付金挪用、流动性、账户资金失窃等问题集中爆发。 同时,央行注意到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应用的“直连”银行模式在变相实现跨行清结算 的功能,潜在着巨大风险,于 2017 年 8 月针对性地推出了“网联”平台,进一步归拢 资金和信息流,以最大限度降低第三方支付对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

第三方支付行业规模、增速几何?

第三方支付在我国支付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2020 年第一季度,中国支付系统共处理支 付业务 1228.69 亿笔,金额 1715.15 万亿元。其中,与第三方支付直接相关的网联清算 平台与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处理的交易金额分别达到 64 万亿元、42 万亿元,位列第三、 四位,仅次于人民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银行行内系统。

最近一年,综合支付交易规模继续攀升,主要得益于移动支付交易规模环比高速增长, 同时互联网支付和银行卡收单行业规模保持稳定微增,行业进入平稳增长期。据易观统 计,2019Q4 中国非金融支付机构综合支付业务的总体交易规模接近 66.5 万亿元人民币, 环比升高 4.35%,支付宝、腾讯金融和银联商务分别以 48.8%、33.1%和 7.5%的市场 份额位居前三位,三者市场份额总和达到 89.3%。

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增速放缓,出现寡头垄断局面

据易观统计,2019Q4 我国第三方支付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约为 6 万亿元,环比降 低 23%。支付宝、腾讯金融和银联商务三者市场份额总和达到 70%。2019 年中国第三 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约为 25 万亿元,与去年相比整体规模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监 管趋严及受到部分 P2P 平台爆雷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个人业务(包括转账业务、信用 卡还款业务等)和线上消费(包括网络购物、O2O、航空旅行等)随着 PC 端到移动端 支付习惯的转移,其占比相较之前也有所减少。

移动支付逐渐取代银行卡收单成为第一大第三方支付业务

2016 年以前,银行卡收单占比最高。随着电商市场的成熟、智能手机和 4G 网络的普 及,网络支付加速发展,交易规模占比不断提高,截至 2019 年,移动支付交易规模 占比已增至 62.8%,成为当前主流支付方式。

移动支付平稳高速增长,市场依旧高度集中。据艾瑞统计,2019 年我国第三方支付移动 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为 226 万亿元,同比增长 18.7%,支付宝和财付通分别以 54.4%和 39.4%的份额占领市场,二者总额高达 94%。

银行卡收单业务增速持续放缓

银行卡收单业务受到面向 C 端用户的支付工具发展的冲击,发展速度持续放缓。传统模 式中银行卡收单一般在线下完成。由于网络支付的兴起,银行卡收单的内涵已从线下扩 展到线上基于无卡形式的收单,2019 年,POS 机数量首次出现负增长。此时,第三方支 付机构由于合作商户拓展服务商、市场调节收费、对接银联/网联等支付渠道等、在获客 渠道、费率、产品支付渠道、增值服务上均占有着一定优势。

在银行线下服务体系受到冲击的情况下,其网点相关金融机具(包括网点周边与之匹配 的 ATM 类机具)需求大幅下滑。在我国 ATM 需求最高峰的 2015 年,ATM 机数量增长 高达 41%,新增台数高达 25.2 万台,而 2016、2017 年较上一年新增台数迅速跌落至 5.7 万台和 3.7 万台,呈现快速下行趋势,2019 年 ATM 机数量出现了负增长,进一步佐 证了移动支付崛起对现金支付和 ATM 终端设备的颠覆。

第三方支付产业链如何分润?

具体到产业链分润,我们根据涉及账户和交易场景将第三方支付交易分成以下五种模式, 则各模式下商户收单/支付服务费的流向为(以下将以微信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 构统称为“两大”):

例如,2020 年 6 月,假设小王在线下餐饮店消费 1000 元,他扫描店内收银台放臵的头 部互联网机构布放的二维码,用自己在 A 银行的借记卡付款,该头部互联网机构拥有第 三方支付资质,备付金银行是 B 银行,商户收款行是 C 银行;假设 A 银行与前述头部互 联网机构签署了快捷支付协议;假设完成银行卡清算的机构是银联,则此交易属于涉及 银行账户,经过“两大”的线下支付,则清算流程如下图所示:

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有哪些关键驱动因素?

基于目前第三方支付行业由支付宝、财付通两大巨头垄断的竞争格局,以及日新月异的 行业政策,我们认为,行业发展驱动因素主要在于政策的变化和行业巨头的推动。

政策

近年来,我国支付市场发展迅速,银行支付和非银行支付齐头并进,支付方式和产品推 陈出新,支付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但在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比如 一些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直连,通过银行违规进行跨行清算;部分机构未经许可非法 从事支付业务;违规经营、挪用客户备付金等风险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违法违规行为, 扰乱了金融秩序,集聚了金融风险,侵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场行为的混乱引起监管的介入,当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可持续发展化,监管将适当 地宽松。长期而言,机构行为和监管政策是由博弈逐渐走向动态平衡的过程。

成立银联

中国由央行主导社会资金支付清算活动,基本维持“清算-结算”二级制体系。清算完成 银行间债权债务关系清偿,结算完成银行、商户与消费者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偿。

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备付金账户,专门用于管理商户备付金,用户在第三方 支付机构开设的账户叫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也具有支付功能,但是完成商户收款结算的 环节还是需要经由商业银行或央行清算系统完成,所以原则上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负责支 付信息收集、转发,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支付产品,但并不具体负责资金清结算 业务过程。

比如,消费者小王在餐饮店消费了 100 元,小王持有工商银行借记卡在招商银行铺设的 线下 POS 机上进行付款。

1) 支付:小明在招商银行 POS 机上刷卡时,招商银行会通过银联传递消息至工商 银行,工商银行实时贷记 100 元,并告知招商银行 POS 机扣款成功,此时支付 完成,债权债务关系变更到两银行之间;

2) 清算:招商银行向工商银行索要 100 元,该环节现由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和银联跨 行支付系统(CUPS)完成, 其后债权债务关系变更到 B 银行和超市之间;

3) 结算:招商银行扣除相关手续费并将款项结算给超市,招商银行和商户之间债权 债务关系清偿完毕。

可见,在交易过程中,商品和资金的转移并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同步发生的。起 初,商业银行分别构建自己的行内网络、发卡并开拓商户,这就导致市场上行与行之间 卡片及商户终端标准不一,网络及受理终端严重重复建设等问题。如果要实现银行间通 存通兑,各银行需要在其他银行都开户,从而便于记账,避免在清算过程中出现银行拒 付的情况,如未经授权的一方使用持卡人信用卡进行购买,或者在同一消费场景进行多 次同卡支付。这时一般都要求其他银行在该账户预存一定量的资金,也就是存款备付金。 在这种模式下,每个银行都承担着对其他银行的清分、清算职责,各银行相当于一个小 的清算机构,随着交易量的增加,这会造成银行间清分、对账、资金清算效率极低。

为了规范银行卡市场,央行将各商业银行联合起来,于 2002 年 3 月成立了中国银联, 并构建了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CUPS)专门处理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转接和交 易清算业务。

成立网联

对比银联,网联的出现则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蓬勃发展的产物。

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兴起初期,也出现了类似银行卡时代“直连”的问题。在直连模式下, 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当了跨行清算的角色,备付金被挪用的案件频发,为消费者带来巨大 损失;监管部门无法掌握资金流向,为洗钱、非法交易等行为提供了庇护;另外,移动 支付巨头将收单业务外包给非持牌机构,目的是迅速做大商户规模,但商户资质的审核 和交易的安全性都存在风险漏洞。

为了“断直连”,2017 年 8 月份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将非银行支 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要求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

根据网联官网,网联作为全国统一的清算系统,主要处理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起的涉及银 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其本质是改变之前第三方支付机构“直连”银行的交易转接和 清算模式,变为支付机构先接入网联平台,网联平台统一对接各银行金融机构。

可见,在网联的介入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已不再是直接各自对接银行,而是统一单点对 接网联平台,再由网联平台对接各银行进行涉及银行卡的交易转接服务。

对银行而言,网联取缔了支付机构违规从事的跨行资金清算业务,使支付机构在银行账 户连接和获取上逐渐失去优势,银行对付款业务的控制力大大增强,银行渠道变得更加 重要,支付机构对银行账户和付款渠道的依赖性会增强。清算组织的加入,使银行与支 付机构的权责利更趋平衡。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监管趋严,直接改变了直连的清算结构、监管方式、盈利模式 和未来发展方向,有助于缩小支付机构之间的渠道能力差距,为我国支付市场发展营造 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支付机构上缴备付金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简称“备付金”)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 到的预收资金。起初,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备付金有全权的处理权限,拿这笔钱与银行谈 判,在依靠银行支付接口实现清算的同时,收取一定的银行利息。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发 展,客户备付金规模越来越大,其潜在挪用风险不容忽视。除了统一改用网联接口,央 行还对备付金的使用和保管提出了严格的规定。

2010 年 9 月出台的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备付金的性质不属于支 付机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以任何形式 挪用备付金;支付机构只被允许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专户存放备付金。

2012 年出台《存管办法》控制备付金存管银行和账户数量。要求减少备付金银行及账户 数量,实行三层级备付金银行账户结构(存管、收付、汇缴)。

根据亿欧智库,2017 年之前,支付机构备付金收入占总收入比例高达 11.26%,2018 年则下降至 5.4%。而 2019 年 1 月 14 日全部上缴后,支付机构的备付金收入占比为零。

备付金取消利息和统一存管,使得一些依赖利息收入的中小支付机构失去了谈判的筹码 和盈利的渠道;同时,由于支付机构无法再依靠利差赚钱,也迫使机构进行业务创新, 寻找和开发新的盈利模式。

2020 年计息新规按照 0.35%的年利率水平对清算保证金按日计息,则充分考虑了非银 行支付机构的需求,这将有助于缓解支付机构经营压力,为支付机构回归主业、加快转 型提供更好支持。

条码互联互通

条码互联互通最初由央行在 2019 年 8 月发布的《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 (2019-2021 年)》中提出:统一的技术标准与编码规则,构建条码支付互联互通技术体 系,打通条码支付服务壁垒,实现不同 APP 和商户条码标识互认互扫。根据财新、《财 经》,条码支付互联互通的技术路线试点,在杭州、宁波、成都三地开展;2020 年春节 前,网联牵头的方案已完成收款扫码现场验证。

据财新 5 月 9 日报道《二维码互通:银联网联如何博弈》,试点至今,二维码支付互联 互通在央行统一的标准基础上,出现了分别由银联和网联分别主导的技术方案。银联模 式是多对多的单向连接,使用支付机构各自的二维码(目前只能银行单向扫支付宝和财 付通的收款码),不可反向扫码,相较于此前的银行卡绑定支付机构账户的做法,银行无 法再获得发卡手续费,银联仍能获得通道费;网联模式是一码制,通过网联这一中心来 连接,试点机构可以双向互扫,各方与网联连,网联处理信息交互和资金结算,机构之 间不用联合调试,不用再单独开发。

我们认为,条码互联互通,与其说银联和网联在技术路线上有分歧,不如说产业链上各 方利益关系仍在博弈,行业迎来一次新的“洗牌”机会。总体来看,条码互联互通或将 打破支付巨头对用户支付入口在某种程度上与垄断接近的地位,通过增值服务的开发和 供应,支付机构和银行将会迎来新一轮改变个人服务竞争格局的机遇。

行业巨头推动

初期,支付宝以电商平台交易付款、网络理财等场景,微信支付则以社交平台好友转账、 网约车出行等场景为依托,二者皆以各自强有力的流量入口满足了移动支付的刚需,从 而形成了第三方支付市场接近于“寡头垄断”的局面。可以说,支付宝和财付通的发展 史就是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的缩影。

2011 年底,支付宝推出扫码支付,进军线下支付场景,迅速占领中小型商户。同年,淘 宝(天猫)双十一风生水起,成交额达到 52 亿元人民币,参加的品牌商从刚开始的 27 家增加到 2200 家。成交额在 8 分钟突破了 1 亿元人民币,当天支付宝的交易笔数达到 1 亿笔。 “双 11”开始转向全民的购物狂欢。

2013 年 6 月,货币基金产品 “余额宝” 面世,标志着支付宝开始向金融领域进军。

2014 年春节,“微信红包”一战成名;2015 年除夕,微信与央视春晚合作发出 5 亿红包, 再次掀起高潮,超过 8 亿人参与,受此影响,2015Q1 腾讯财付通在移动支付产业的市 场份额增加了 2 个百分点,而支付宝的则出现了下滑。此后连续两年(2016、2017 年), 支付宝竞得央视春晚红包独家合作权也未能撼动用户在春节使用微信发红包的习惯。

经过几年发展,阿里和腾讯共同把“蛋糕”做大,培养了用户粘性和使用频率,并依托 背后平台打造金融服务和数字化产品;同时,借助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 对商户和用户开展精细化运营。除了线上支付,支付宝和财付通又将战场扩展到线下零 售,支付宝推出刷脸支付,微信也采取了大量补贴和推广措施,迅速占领“新零售”市 场。

至 2019 年,支付宝和财付通在移动支付市场的总份额高达 94%,依旧占据绝对优势; 同时,由于自身 app 性质的先天优势,二者又自成用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归集口。短期 内此二者在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地位难以撼动。

中国央行数字货币可能如何改变第三方支付产业链?

分润规则或需重写,重点商户或可免费

当前电子支付产业链主要分为三侧:1)用户侧:掌握用户支付账户的头部互联网机构(微 信、支付宝)或银行;2)清算侧:银联、网联;3)商户侧:银行卡 POS 收单商、头部 互联网机构的代理商。该产业链存在、各机构有收入可分的原因在于商户愿意付费,而 商户愿意付费的原因在于用户要求使用电子支付方式,而非现金。

推动 DCEP 落地有两条路径:1)自上而下,首先用于政府、国企等机构人员发工资补贴、 冬奥会等场景。2)自下而上,用“DCEP 是央行负债,比银行存款更安全”来吸引用户, 从而推动商户付费,或者为部分商户免除支付费率,支付宝和微信均曾通过其代理商推 出针对重要的线下场景——餐饮的商户收款零费率行动(支付宝“蓝海”行动和微信“绿 洲”计划)。我们认为,在前期,DCEP 的推动路径更多地是自上而下,而在“自下而上” 这条路径上,也可以改变当前支付产业链的分润规则,来让头部互联网机构、银行、清 算机构、收单机构有动力推进。

账户侧:银行账户影响力增强

如何理解 DCEP 的账户“松耦合”属性?不代表无银行账户。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 《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几点考虑》中提出,1)央行数字货币不改变二元账户体系,不改 变现有货币投放体系,不改变现有货币政策传导方式;2)不同于电子支付工具的资金转 移必须通过账户完成的账户紧耦合方式,央行数字货币应基于账户松耦合形式,使交易 环节对账户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这样既可和现金一样易于流通,又能实现可控匿名。

我们认为,此处意为,DCEP 一定会与银行账户绑定,此处的账户松耦合仅指:1)DCEP 交易对央行实名,但可对其他第三方匿名,相较于传统银行账户交易需要交易双方全程 实名,这一属性的要求相对较“松”;2)DCEP 投放机构将 DCEP 交易数据异步传输给 央行,而非必须同步传输给央行,这既便于央行掌握必要的数据以确保审慎管理和反洗 钱等监管目标得以实现,也能减轻商业机构的系统负担。这意味着,尽管 DCEP 是央行 负债,理论上只有央行有权确认交易完成,但实际运行中,DCEP 的交易确认由投放机 构(即商业银行)即可完成,无需央行实时确认,央行更多地是负责事后监管。

注:同步传输与异步传输的区别在于,同步传输模式中,发送方发出数据后,前者必须 等接收方做出回应,才可发送下一个数据包,而异步传输的数据发送方无需等待接收方 回应。

DCEP 账户与现有的银行“一二三类”账户不同,或有新层级。现有的银行账户按照开立方式、功能和业务金额等因素受限制的程度分为三类/级。而 DCEP 现阶段的试点可能 根据实名程度的强弱分为四类:一类(强实名)、二类(较强实名)、三类(较弱实名)、 四类(弱实名)。注意,即便是其中的弱实名账户,假设仅需手机号即可完成注册,对银 行而言,其大概率仍需为用户设臵用户 ID,而该 ID 在实质上仍是银行账户。

也就是说,DCEP 账户体系或不同于现有的银行三级账户体系,而可能分成不止三类, 两种账户体系的分类标准亦有所不同。但可以预见的是,两种体系的相同点可能在于 DCEP 账户中的弱实名类账户也有限额。另外,DCEP 账户可能可与用户已有的银行账户 绑定。

DCEP 将增强银行账户在支付产业链中的影响力。近年来,电子支付产业链中分润最多 的机构渐渐从银行转换为拥有高用户粘性的头部互联网机构(微信、支付宝)。发卡银行 在线下POS收单场景中的分润比例高达70%,而收单机构和清算机构各仅能分得20%、 10%,而 2015-2019 年,线下 POS 收单规模相较于头部互联网机构主导的互联网支付 (PC 端和移动端)渐趋萎缩,从 60%降至 27%。在互联网支付中,头部互联网机构取 代了银行的入口地位,分润比例高达 2‰(线下交易)~6‰(线上交易),发卡行分润 比例则降为 0.5‰~2‰。 我们认为,由于 DCEP 账户是银行账户,央行对 DCEP 的推动 会增强银行账户在支付产业链中的影响力,银行有机会夺回用户侧的账户主导权,DCEP 当前试点中的金融机构仅有银行,而无头部互联网机构体系内银行外的机构和清算机构 可兹佐证。

但是,要注意到,近年来促成“用户支付账户主导权从银行转移到头部互联网机构”这 一巨大转变的因素有多个。例如,

1)用户端,头部互联网机构本就掌握网购、网络游戏等大量线上场景,拥有高用户粘性, 近年来又通过入股或收购、补贴等在出行(参见“滴滴快的”大战)、餐饮等多种线下场 景获得大量移动支付市场份额;

2)服务商端,头部互联网机构给了服务商(在银行卡线下 POS 收单中此角色被称为“收 单商”)更多返佣(曾高达 2‰,而收单商佣金最多约为 0.8‰)。

3)商户端,头部互联网机构给予特定场景的商户低费率补贴(参见支付宝“蓝海计划” 微信支付“绿洲计划”)。

我们认为,如果银行要夺回用户支付账户主导权,光是央行从 DCEP 在用户账户层的制度设计上力推可能是不够的,1)要掏出真金白银补贴服务商和商户;2)或需央行指定 部分应用场景,培养用户习惯,例如国企、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等。

清算侧:银联网联有望参与

试点后期应关注银联、网联参与情况。目前在媒体报道的 DCEP 试点情况中,仅有各参 与试点的银行推出各自的 DCEP App,没有显示 DCEP 如何跨行清算,当前电子支付产业 链中的两大清算机构——银联和网联均未参与,但只要 DCEP 的交易需要连接不同银行、 连接支付机构与银行,两大机构均有望参与。我们注意到,试点中的部分 DCEP 账户可 能仅需手机即可注册,则 DCEP 的跨行清算可能还需运营商配合确认用户身份信息,而 两大清算机构中的网联已有三家股东的实控人为三家运营商(天翼电商、中移电子、联 通支付),这代表在与运营商合作的股权关系上,网联有一定的优势。根据当前的媒体报 道,三大运营商已参与 DCEP 试点,后续我们推荐关注银联、网联的参与情况。

商户侧:收单机构/服务商不可或缺

收单机构是电子支付产业链上离商户最近的机构。头部互联网机构取代银行主导支付产 业链的转变,与早期激励银行卡 POS 收单商“倒戈”成为服务商不可分割。DCEP 的推 广离不开对收单机构的激励,不管其来自头部互联网机构,还是来自银行。与市场观点 不同,我们认为,服务商并非只是简单的“地推”,技术含量低,话语权弱,实际上它们 在服务商户的 过程中可能形成对特定行业商户的深刻了解,拥有较强用户粘性,替换成 本高。如果头部互联网机构降低对服务商的返佣,则服务商可能选择放弃返佣,而提高 商户费率来稳定或提高自身收入。

例如,微信针对餐饮用户推出的绿洲计划内容为“商户费率较其他行业较低,为 0~2‰, 对服务商返佣 2‰”,此业务中,微信会从商户费率中抽走 2‰,所以服务商利润空间本 来仅在 2‰所有。其后,微信降低了对服务商的返佣至 0.5‰~1‰,服务商利润空间急 剧收窄。2020 年 5 月底,收钱吧、昊天商服退出微信绿洲计划,将商户费率从 2‰提升 至 3.8‰。目前商户反映未知,但服务商有底气涨价本身说明了其有一定把握,在产业 链中已经有一定的议价权。我们认为,如银行欲借 DCEP 获取更多用户,可能采用的方 法大概率也将包括:1)降低欲推广场景的商户的费率;2)对服务商返佣。

投资建议(详见报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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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观点属于原作者,仅供参考。报告来源:国盛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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