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0出口模式流程「跨境电商1210出口模式」

互联网 2023-03-24 08: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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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推广和各类创新经验的积累,跨境电商包裹9610出口申报方式日趋成熟,尤其是海关总署2018年第164号公告(关于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事宜)在邮政体系落地后,邮件出口申报的监管码中,也有了9610方式。然而,跨境电商自2014年已开始试点,而且针对这种商业清关方式,海关总署建立了“跨境电商统一版监管系统”及很多配套制度,地方综保区也提供诸多补贴政策(邮件不纳入贸易统计),所以之前出口包裹都是走这个9610通道。

现在邮政互换局也提供了9610申报方式,如果两边同时申报,数据到总署后会冲突,造成重复申报。所以很多包裹仍是以9610经海关(跨境处/快件处)监管查验后,转运到海关邮局办事处(如果邮政场地是跨境电商监管场所,这个流程可以是同场地、两申报),再按照邮件个人物品监管离境。如果也能获得9610报关单,便于退税和获得补贴,实际通过邮政包裹9610申报效果是一样的(一个场地一次申报),但这取决于地方海关及监管区管委会等部门的统筹安排。

例如:跨境电商商品可以一般贸易形式(0110)备货入综合保税区,即可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再根据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订单,以包裹形式(9610)经海关监管查验后,转运到海关邮局办事处,按照邮件监管离境。

进出口邮包的申报要求:邮政企业负责采集邮件面单电子数据并向海关信息系统传输,面单信息包括收寄件人名称,收寄国家(地区)及具体地址,内件品名、数量、重量、价格(含币种)等。数据不完整的,由邮政企业通知境内收寄件人办理补充申报手续。进出境邮递物品所有人应当承担邮寄进出境物品的申报责任。出境邮件的寄件人为申报主体;进境邮件以寄件人在邮件面单填写信息为申报内容,境内收件人可以补充邮件的有关申报内容,并对补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收件人或者寄件人可以自行向海关办理物品的通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即电商卖家对出口包裹的申报信息负责)

传统做邮件和包裹的物流商,由于小包出口监管宽松,忽略了这方面政策,实际这些年海关的深化改革变化很大,在全国通关一体化整体框架下:

——2019年:“两步申报”、风险防控“两轮驱动”、“两段准入”三项改革互为支撑,率先启动试点并一揽子协同推进;推进邮件和快件通关整合,将C类快件纳入货物的一体化通关管理;相关配套保障改革举措取得实质性进展。

——2020年:相关改革在试点基础上适时在全国海关推广;形成货运渠道和寄递渠道两类通关模式并行的通关格局;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自贸试验区监管制度“双优化”。形成职能优化、管理协同、运行高效的新海关业务管理体系。

改革现行申报制度,实施“两步申报”。适应国际贸易特点和安全便利需要,企业无需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信息及单证,第一步凭提单概要申报即可提货,第二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改革风险防控方式,实现“两轮驱动”。以随机抽查掌控风险防控覆盖面,以精准布控靶向锁定风险目标,构建随机抽查与精准布控协同分工、优势互补的风险统一防控机制。改革监管作业方式,实行“两段准入”。将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口岸监管作业场所视为口岸放行,以口岸放行为界,根据“是否允许货物入境”和“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分段实施“准许入境”“合格入市”监管。改革特定区域监管模式,推进“两区优化”。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区内以电子账册和稽核查管理为主要方式,简化业务核准手续,全面推广企业自主备案、自定周期、自主核报、自主缴税;依托生产加工企业ERP系统、仓储物流企业WMS实施联网监管、账册自动审核、自动核销,基于数据监测和风险分析对异常线索开展稽核查。改革寄递通关模式,形成“两类通关”。逐步将邮寄、快递、跨境电商纳入全国通关一体化,针对邮寄、快递的物品及该渠道的小批量、多批次货物,统一规范通关模式,形成货运渠道和寄递渠道“两类通关”。①统筹系统建设。集成整合邮寄、快递渠道现有信息化系统,推进实现货运渠道和寄递渠道数据互联互通、监管协同联动。②规范通关监管。将C类快件即KJ3纳入货物的一体化通关管理。推进邮件和A类、B类快件通关整合。③设置差异化申报要求,简化申报项目。推动企业向海关全面开放交易、支付、物流等数据,获取原始数据,强化数据验证。④对接邮政、快递、仓储、场站等企业生产作业系统,布控查验指令直接作用于生产分拣线,自动挑拣检查目标。

9610| 跨境BC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B2C出口(Business To Customer),监管代码9610,是指企业直接面向境外消费者开展在线销售产品和服务。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外个人跨境网购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传输给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申报清单,商品出境(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1企业备案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注册;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2通关管理

数据传输。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清单核放,汇总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当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八个同一”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八个同一。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

清单核放、汇总统计。允许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不再汇总形成《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适用汇总统计的商品。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单票价值在人民币 5000 元以内的跨境电子商务 B2C 出口商品。

3企业主体责任

1、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加强对海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支持,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涉及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和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禁限商品,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机制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4、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海关。

希望如期而至的不止春天,还有疫情过后平安健康的你们,愿各位跨境电商的卖家和服务商可以马上继续生意,大展宏图,通达全球!!

【2020跨境新书首发】

《跨境物流及海外仓——市场、运营与科技》在2020年1月由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围绕“全球买卖、本地送达”的中心主题,阐述跨境电商领域的热点话题,从不同视角对跨境电商的物流支撑进行分解,偏重于跨境物流的实际运作,兼有市场分析和运营实务,尤其是讲述科技应用对物流的引领作用。近年来,跨境电商体现了强劲的增长潜力,也为寄递业务国际化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希望这本书可以帮到整个跨境电商的从业人员,让大家从市场、运营与科技的维度更全面地了解跨境电商与国际物流!

供稿@胡大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