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虚假宣传「告电商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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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当事人称其经营的电商平台“与传统社交电商不同,有着别具一格的优势。①自购省钱:海量商品货源,确保低价;②分享赚钱:所有店主、经理、总监无需囤货,只要推荐朋友下单,就能赚取商城给予的推荐奖励;③消费即投资:每一笔消费、分享和销售,都会被商城记录、永久有效,并在未来兑现为奖励,并随平台成长而增值。”的宣传。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电商平台App实际运营中与该宣传相关联的证据材料,其从未提供上述服务,也不具备别具一格的优势。2021年7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未能提供电商平台App实际运营中与该宣传相关联的证据材料,从未提供上述服务,也不具备别具一格的优势,其行为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服务不存在,以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合规提示
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条规定
《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