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工商通报九起2016年度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广元市东坝工商局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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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阳帆) “XX黑茶具有软化血管、预防心血管疾病;降血压、防止糖尿病;杀菌、消炎;利尿解毒等功效。”“引进全市唯一一位口腔美容(正畸修复)硕士研究生,治疗成功率达100%。”“XX楼盘业主之女可直读苍溪中学。”……市场上的虚假广告往往吹得天花乱坠,但产品和服务却没有质量保证。3月3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去年以来,广元工商部门把药品、医疗、保健品等违法广告作为监管重点,对屡教不改、长期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予以重罚,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并通报了9起2016年度虚假违法广告案。
1.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批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和含有禁止性内容广告案
当事人苍溪县某医院未取得广告审查机关《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通过公共交通车车载视频播放自制医疗广告且广告中含有“唯一、最雄厚、最齐全”用语,并利用医生、患者为代言人作医疗广告的推荐、证明等禁止性的内容。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同时由于医疗对象存在个体差异,法律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被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2.利用互联网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天猫购物网站开设“XX食品专营店”网店,利用网页页面形式对其销售的“XX复合果蔬汁饮料”进行商品展示性广告宣传,称产品“有增强免疫力、排毒瘦身,美容养颜功效”。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商品展示性广告夸大了普通食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被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3.医疗广告含有安全性断言、治愈率案
当事人广元某专科医院利用“XX之窗”宣传刊物形式,发布含有“前列腺腔道介入疗法、晶氧疗法、保宫可视无痛人流术安全100%、宣传治愈率”等信息内容。
医疗广告禁止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同时医疗活动中的预防、诊断、治疗效果都含有一定的差异性、不确定性,诸多因素都有可能影响医疗效果。且使用安全性断言或保证等用语,违反了科学规律,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昭化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4.广告含有禁止性绝对化用语案
当事人吴某为宣传其经销的某品牌陶瓷产品,利用户外广告媒介发布“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的广告内容。
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第一”等对商品或者服务表示程度的绝对化用语,容易误导消费者,且可能不正当的贬低了同类商品或服务,属于法律禁止的宣传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广元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5.推销商品中使用医疗用语案
当事人罗某在开设的“XX黑茶体验店”内,利用宣传图片形式宣传其经销的“XX黑茶”,其内容含有“软化血管、预防心血管疾病;降血压、防止糖尿病;杀菌、消炎;利尿解毒”等功效的医疗用语。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医疗用语,以及其他相关用语,都有其特定含义,与日常生活用语不同。为防止误导患者、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都不得使用上述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6.销售建材商品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广元市利州区某建材销售中心,利用其店堂空间和印刷品宣传单媒介,发布“瓷砖1元/片、木地板1元/块、壁纸1元/卷、窗帘1元/米、开关1元/个”等内容。
当事人系从事卫浴、洁具、厨电、建材批发零售的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提高市场竞争,对销售的建材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7.未履行查验审核义务发布微信广告案
当事人青川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利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服务号绑定的微信服务平台,发布“XX驾校、XX驾校特举办首次2016暑期大型蓝丝带80万元助学金抽奖活动,报名即可参加抽奖活动”等互联网广告内容,当事人未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在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和广告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将上述商业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电子链接文本复制粘贴到“青川服务2”平台上进行发布。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履行核对广告内容并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被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8.含有治愈率禁止性内容案
当事人广元市利州区某口腔诊所,经营者利用其诊所电子显示屏媒介,发布“引进全市唯一一位口腔美容(正畸修复)硕士研究生·治疗成功率达100%”等宣传诊疗效果的广告内容。
所谓的治愈率、有效率,一般是根据某些医疗机构、过往某一段时期内、经抽样选中的病例的统计得出结果,这种结果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所有时期、所有使用者。特别是对个别患者而言,这些数据并无实际意义,且容易造成误导,属法律所禁止宣传的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9.房地产销售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四川苍溪某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印刷品和户外广告媒介,发布“购XX房·直读苍溪中学、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XX城业主之女可直读苍溪中学”等广告内容。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禁止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内容。且广告中使用“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内容,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被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