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发货算不算欺诈「网购一直不发货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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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吴先生于2020年2月5日在北京某公司的微信小程序里购买了9副双板滑雪板和6套双板固定器,共计支付20154元。商品详情里面明确写着“本店上架产品能下单均为有货,正常情况下付款后72小时内发货”。
截止到2月11日吴先生只收到6副双板滑雪板,剩余的3副双板滑雪板和6套双板固定器一直未发货。北京某公司以因疫情原因,店铺无法正常营业,货物又分布在全国,无法人工核实,导致在线商品数量不准确,强制退还吴先生10974元。
吴先生认为北京某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明明库存不足,还仍以“有货”进行虚假宣传。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自己3倍的赔偿金。
吴先生的诉求,法院能否支持呢?
麒麟普法:
这是一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案件,也是很多朋友可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在网络购物时,商品的详情页不只会有商品的详细介绍、库存多少,有些商家为了减少消费者重复询问商品是否有货、什么时间发货等问题,也会预先在商品详情里写清楚有无货及付款后多久发货等。
本案中,就吴先生购买商品后,没有全部发货,属不属于商家欺诈行为,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3倍的赔偿的问题?
首先,吴先生在北京某公司处购买了9副双板滑雪板和6套双板固定器,双方之间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情规定,应属有效。
其次,北京某公司因没有库存,无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且就未履行的部分已经向吴先生退款,吴先生也主张解除未履行部分,对这一块其实也没啥可说的,双方一致认可,那未履行部分合同解除。
最后,北京某公司在缺货的情况下,微信小程序商城里还能够下单,且商品的详情页中温馨提示中明确说明“本店上架产品能下单均为有货”,字样,是否构成欺诈。欺诈,是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力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们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欺诈事实的证明应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本案中,吴先生在微信小程序商城里下单时,正是新冠疫情在我国蔓延之时,滑雪场、商店等经营场所被要求停业防疫,北京某公司的库存遍布在全国,且需要人工盘点后修正库存数量,因受疫情影响,店铺无法正常营业,致使无法完成人工修正库存,致使线上商城商品库存数量不准确,导致北京某公司无法在吴先生下单后未全面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不能排除受疫情影响的可能 ,且对未履行的部分已经退款。
因此,吴先生主张北京某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要求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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