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坚持的三大原则「药品管理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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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十四五”时期,我国数字经济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享的新阶段。其中,医疗健康数字化是我国发力的重要着力点。
事实上,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互联网开启商业化进程,医疗、药品电商(互联网/网络药品交易)差不多同期起步。2015年,“互联网 ”上升为国家战略。2016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发布,将医疗、医药、食品等作为“健康中国”战略的基本支柱,并提出了拥抱互联网和数字化远景规划。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在此背景下,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治理架构,日渐成熟。与一般行业相比,医疗、医药属于存在较高风险的特殊服务和特殊产品领域。因此,互联网医疗、药品电商就成为 “互联网 ”产业发展及监管中最具挑战性的领域之一。
2019年,《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参照《食品安全法》的网络食品交易专条框架,《药品管理法》首次设定药品网络交易专条共三条,处方药网售首度从上位法解禁,分别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法律义务及责任作出规定。目前,更细化的药品电商监管的相关管理办法,也在研究起草之中。
就药品电商监管而言,笔者认为相关立法与监管原则至少应遵循“风险监管与适度留空结合”“线上线下一致”和“‘三医’无缝闭环化”三个原则。
风险监管与适度留空结合。国家对药品电商的监管,一直遵照风险分类监管的思路。从早期药品电商分开ABC三类证照,到2019年药品管理法放开处方药网售,并将处方药按一般处方药和特殊管理处方药。药品管理法第61条第2款设立了特殊管理处方药实行网络禁售制度,“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体现了风险分类监管的这一思路。
有观点认为,为更有效控制药品网络销售风险,在《药品管理法》第61条列出的几大类禁售名录基础上,具体的管理办法细则可通过进一步列举扩充禁售范围。笔者认为,这一看法的出发点无可厚非,同时应综合考虑患者用药便利、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合理需求,以及有具体风险数据作为支撑,切不可因噎废食。去年4月份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 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在第17条中明确要求,“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因此,药品网络销售的日常监管,应协调好强化风险分类监管和留出适度发展空间的关系。
线上线下一致。电子商务法作为互联网业态基本法之一,创设了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药品网络销售的日常监管,也应建立在对这一原则认识和尊重的基础之上。比如,网络销售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除可以向公众展示处方药通用名、商品名称、剂型、规格、持有人及价格信息外,是否也可以展示药品说明书、药品包装信息?在线下购药场景中,如药店,消费者是可以看到药品包装信息和说明书的。如果消费者线上购买药品,反而不能查看药品包装信息和说明书信息,是否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合理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医”无缝闭环化。医疗、医药、医保统称为“三医”。数字时代的来临,有助于打通“三医”实现合一,有利于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2021年4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全面放开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
《意见》提出,海南电子处方中心对接互联网医院、海南医疗机构处方系统、各类处方药销售平台、医保信息平台与支付结算机构、商业类保险机构,实现处方相关信息统一归集及处方药购买、信息安全认证、医保结算等事项“一网通办”。这意味着“三医”体系打通合一,形成数据闭环无缝衔接。上述打通体系或形成以下场景:医生互联网医疗或线下问诊后开出电子处方,处方外流至药品电商或线下药店,医保线上支付,实现“三医”体系互联网无缝闭环化。这种场景的形成,可能还需要对现有利益格局进行重构。囿于各地区卫生健康体系发展不平衡,全面铺开上述模式条件可能还不完全具备。但“三医”体系互联网无缝闭环化运行,无疑是值得探索的重要方向。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法学院)
作者:□肖平辉
来源: 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