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管「郑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互联网 2023-07-08 10: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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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经济网讯】(河南经济报记者 孔凡哲)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郑州市政府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郑州市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办法》明确将对电子商务经营企业种种危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处以可达十万元的重罚。

严管乱象:不得非法干扰搜索排名结果

近年来,为获得竞价排名和好评,商家花钱刷排名和造假好评,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以及对服务态度差评却遭到商家责骂,甚至出现商家到千里之外打消费者等等乱象,已经严重扰乱了健康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可以说是相违背的。

对此,《办法》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不得以进行虚假投诉、举报,或者以恶意评价方式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不得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在营销推广方面,不得利用网络植入恶意插件程序,采用弹出式广告、按钮式广告、电子邮件广告、软件端广告、文字链接广告等形式强行发布骚扰网络广告;不得冒用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名义,推广其商品或者网络服务,欺骗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以产品网络直销、网上资本运作等名义,或者以电子商务为幌子开展网络传销或者为网络传销活动提供平台、空间、服务器托管等服务;对于近段时间风口浪尖上的“竞价排名”,《办法》明确提出,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者不得利用非法技术手段干扰搜索排名结果。

监管:三大亮点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

记者注意到,此次出台的《办法》有平台要求,针对第三方卖家的“审查和信息保存义务”、“自营业务标记”应属于两个亮点,同时对于 “牟利打假者”不受《办法》保护。

一是“审查和信息保存义务”。《办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驻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资格进行审查,建立档案并定期更新。经营者资格信息记录保存期限自经营者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据悉,这是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起到把关作用,做到有责任和义务对经营者入住平台把关,同时这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一个保护。

二是,“自营业务标记”。《办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开展商品和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并予标记。据悉,目前独立电商网站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呈现融合性发展趋势。在自营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两种经营业态中,网站的经营者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区别很大,为明确相关经营者的责任义务、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特增设此条款。这一规定既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又有效地避免了“一事二罚”。

三是,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生产、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办法保护,但是,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这将一些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者,与消费者正常的维护合法权益是相区别的。

重罚:骚扰消费者最高可罚十万

《办法》明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进入平台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建立档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平台经营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明知经营者提供虚假或者失效的主体资格信息,而为其提供平台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者,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处罚。

在区分“自营业务”与“第三方卖家”方面,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对自营商品、服务部分与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别、标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规定,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消费争议,或者提供经营者相关主体资格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同时指出,未对有偿搜索、排名结果进行区分、标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业内相关人士表示,郑州市出台《办法》,这对进一步规范郑州市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电子商务发展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特别是促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郑州国家中心城市高质量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