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促过后 商家如何处理电商税务 「2021电商税收新政策」

互联网 2023-08-08 12: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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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双12拉下帷幕,2021年的大促活动也就结束了。

回顾近几年的促销活动,预付定金、跨店满减等玩法已经成了各大电商节的标配。对于商家来说,这些复杂的玩法虽然让销售额上去了,但电商税务处理的难度也一起增加了。今天就来好好聊聊。

预付定金

商家参与了预售活动,在收到定金后是否需要立即确认收入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定金 尾款”的活动形式是以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也就是说,除特殊货物外,商家应该在买家支付尾款后,也就是收到全款发货后确认增值税收入。

跨店满减

消费者购买商品达到满减条件后,实际支付的金额小于商品原价,这样的情况商家应该怎么确认收入呢?

根据以上通知内容,如果商家参与了跨店满减活动,想要按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在开具发票时,就应该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

还有哪些涉税问题需要关注?

抽奖送礼品、直播抽现金红包等也是比较常规的玩法。在开展这类营销活动时,需要关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问题。

■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所以,商家通过抽奖赠送的礼品、直播赠送的现金红包均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等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所以,商家在开展送礼品的营销活动时,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所以,商家开展抽奖送礼品活动,须缴纳增值税。

并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礼品移送当天。

电商节的各种玩法真是越来越复杂,商家们在开展营销活动时也要注意涉税行为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