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行业法律风险「直播风险与控制」

互联网 2023-08-09 12: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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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

迄今为止,人类先后经历了五次传播革命,即语言传播、书写传播、印刷传播、电子传播、互动传播。网络直播正是互动传播时代对人类求知本能与存续渴望的一种回应,迅速获得广泛认可与参与。许多政府机构也纷纷在直播平台开通官方账号进行日常宣传,在传递正能量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可否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6年8月3日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网络直播服务在2016年上半年逐渐受到社会重视,并在资本力量的推动下实现了快速发展。

从在大型视频网站上传小视频的1.0时代,到网页端秀场直播的2.0时代,再到如今“随走、随看、随播”的3.0移动视频直播时代,网络直播一步步走向产业发展的巅峰,“网红”“主播”等词汇成为广大网民,尤其是“90后”“宅男”津津乐道的话题。2016年成为我国网络直播商业化元年。在网络直播迅猛发展的同时,由于网络直播及直播平台的显然迥异于既往的信息传播方式与媒介,也就导致了传统规范模式效能的弱化乃至缺失,也就使得其道德与操作风险显然增加。

一、网络直播平台的运行机理与违法分析

网络直播作为互动传播的重要体现之一,具有其积极的价值属性。同时,网络直播与传统信息传播媒介具有迥异的概念界定与成因,需要予以理性分析,厘清其运行机理与违法风险。

(一)网络直播平台的界定与运行

网络直播指的是将各种正在发生的事经由互联网系统进行实时传送,并与观众进行实时交流与互动的行为。网络直播平台就是为用户提供这种实时视频发布和获取服务的网站、用户端程序或手机APP等媒介。

网络直播由于具有门槛低、即时性、泛娱乐性、观众流动性大等特点,短时间内就形成了相当规模的产业链。从种类上看,目前我国主流的网络直播大致包括:一是游戏直播。这是目前用户数量最多也是较早出现的直播类型之一,主要用于直播电子竞技赛事;比较流行的直播平台有斗鱼、虎牙(YY)和企鹅电竞等。二是真人秀直播,或称秀场直播。这是通常意义上的网络直播,即由一名或多名主播直播自己唱歌、跳舞、吃饭或睡觉等,也是存在问题最多和最容易诱发违法行为的直播类型;目前人气较高直播平台是快手或抖音等。三是电商直播。如淘宝提供的直播功能,主要是商家为了给消费者以更加直观的感受,直播自己商品的使用方法或效果等相关视频。此外还有教育直播、旅游直播或新闻直播等参与人数较少的直播类型。

直播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于以下几个部分:平台专用摄像头、广告付费、观众打赏分成以及其它平台转播版权收费。此外,直播平台还可以运营演艺经纪,通过广告进行流量变现,或者创造优质IP,进行全产业的内容生产。而对主播来说,除了“粉丝”打赏收入,平台签约费、利用直播人气开网店和广告代言也是主要收入来源。

(二)网络直播平台的违法风险

人类对求知的本能与存续的渴望是当下网络直播火爆的根本原因,但是,网络直播消极方面的爆发,则在于相关参与者“私欲”对本能与渴望的蒙蔽与歪曲。作为一种迥异于传统电讯传播的媒介形式,自然能吸引网民的相应关注。特别是直播内容当中大量的“真人”表演所展示的观众可能难以或极少接触或看到的场景,使得其具有相当的吸引力。而且,网络直播形成的刺激,包括集中而强烈的感官刺激、视听体验、快感体验,显然超出了人们枯燥的日常生活所能获得的。

但是,网络直播平台对于网络主播或参与者并没有什么资格准入限制,只需注册账号即可登入。更为重要的是,相对于现实社会个人所必须遵守的诸多法律规则和道德规范,虚拟的网络世界让人们的束缚得到了放松甚至解脱,可以释放其人性当中的阴暗面而不必遭受相应的指责或惩戒。而且,相对于现实世界实现某些目的的成本,网络直播平台“众筹”性质的集体支付方式,和“代理式”的行为方式,可以让某些目的实现变得低廉与便捷,反向诱发网络直播各方主体的极端行为与失范行为。作为新兴事物,其相应法律规则必然不足,执法与司法也必然存在盲区,社会道德舆论规范在网络匿名世界更是捉襟见肘。因此,也从另一个角度刺激着网络直播平台及其参与者铤而走险,游走于边缘地带,滋生违法乃至犯罪风险。

(三)网络直播平台的违法类型

网络直播出现以来,其负面新闻报道和讨论就没有停止过。网络直播乱象严重挑战着人类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淫秽色情直播

网络直播平台具有更大公开性和互动性,与传统的物理空间的淫秽表演相比,淫秽色情内容的实时直播就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并可能导致更多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为了获得高人气或“打赏”而实施性犯罪、贩卖直播录像或直播淫秽活动等。

2.犯罪活动直播

有一些主播为了博人眼球或其他目的直播自己或他人杀人、抢劫、非法狩猎等犯罪行为。这些直播行为部分是真实的,但更多的是纯属摆拍的闹剧。真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言而喻,不过,摆拍的违法行为仍然可能导致信息的误传、误导,存在寻衅滋事或教唆违法犯罪的风险与可能。此外在直播间开设赌场的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在世界杯等重大赛事期间,直播平台上的赌球行为明火执仗。

3.自残自虐直播

多见于渴望受到关注的人员,他们希望通过直播“生吞活蝎”等极端方式在直播平台上获得高人气,从而抵消现实中受到冷落造成的自卑感并营利。自残自虐一方面容易导致直播者的人身伤害,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盲目模仿的不良社会影响。2016年一男子将自己“电钻吃玉米”的视频发布到网上,其后许多人纷纷效仿,导致诸多伤害。

4.直播过程侵权

有些直播内容本身虽然没有问题,却可能侵犯到他人合法的肖像权、隐私权或著作权等民事权利。如,一名小学生在直播时拍下了其母亲洗澡的全过程,以及随后发生的多起女孩直播时拍到别人换衣服的事件,当事人和平台对于此类侵权行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知识产权侵权主要发生在游戏电竞直播中,包括直播的游戏本身就是盗版以及平台无直播电竞比赛权限两类。此外在直播时播放未经授权的音乐、电影等作品也涉嫌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5.其它违法行为

网络直播能在短时间内爆红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互动性,对于直播中某些低素质用户的肆意谩骂、挑逗等不雅行为,实际上直播平台面对巨量数据,完全无法控制。此外未成年人参与直播现象也屡见不鲜。2015年熊猫TV直播平台就曾签约一名12岁的小学生做主播。从法律层面看,平台涉嫌雇佣童工违法,其母涉嫌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违法。从道德层面看,让未成年人过早进入社会进行商业经营,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二、网络直播平台的规范困境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通过立法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监管,国家网信办等相关部门采取了多次专项整治行动,打击网络直播违法行为的力度日趋严厉。但是,仍然不能杜绝直播行业中违法行为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在规制网络直播违法行为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困境。

(一)相关法律规范体系某种程度上的滞后与混乱

截至目前,我国在网络直播领域最新的法规就是2016年国家网信办公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虽然在内容和强制性等有较大进步,对网络直播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仍有部分条款是对既往规定的简单重复,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互联网 ”时代的实际需要。同时,我国还存在较多针对突发情况而发布的临时性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它们相互之间多有交叉和冲突,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且法律效力层次较低,未能得到全面、严格的实施和遵守。

(二)网络直播平台股权结构监管的缺失与失范

直播平台股权结构不合理也是导致直播行业乱象丛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对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严格限制:“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然而经营者似乎对该规定熟视无睹。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检索信息可以看出,虎牙(YY)、花椒等热门直播平台的运营商均不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政府监管部门到目前为止也未对此问题采取措施或作出说明。

(三)网络直播行为监管职责的重叠与弱化

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现阶段,除了国家网信办之外,国务院其他部门也可以对网络直播中涉及本部门职权的内容实施相应监管。此类规定虽然适应了网络直播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的现实情况,却没有明确各部门之间如何分工配合,各个部门之间也没有相应的合作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网络直播进行全面监管,却也造成了部分案件中几个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或者造成多个部门重复处罚,引起行政纠纷,严重影响行政监管秩序与效率。

(四)电子证据收集与固定的专业性与技术性

在整顿网络直播乱象的执法行动中,直播违法行为的证据收集比较困难。一方面,对于经过网络传输的电子证据,可以迅速进行更改和彻底删除,而目前的技术水平有时也无法对电子数据进行恢复,甚至无法发现数据修改痕迹。因此,除非事先已对目标直播平台进行监控,否则即使取得了相应证据,也是真假难辨。另一方面,对于实时的网络直播,虽然《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直播平台保存直播录像至少60日,但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平台并未严格执行,而观众通常也不会对直播内容进行录像,使得证据发现与固定存在巨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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