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联合上海银行发放“保单贷” 业务员诱导用户“逾期、破产”

互联网 2023-01-31 17:16:55

最近很多人关注太保联合上海银行发放“保单贷” 业务员诱导用户“逾期、破产”,山东创新网小沐从网上搜集一些关于太保联合上海银行发放“保单贷” 业务员诱导用户“逾期、破产”内容,希望对您有用。

过去几年,保险公司与银行、P2P、互联网贷款机构发明的“个人信用贷款 保证保险“模式完成了从狂欢到衰落的短暂周期,随着P2P的整顿和关闭,这一模式的玩家仅剩下为数不多的持牌机构。但是,个别保险机构及银行在实践中并没有走向合规透明,依然我行我素,在信用贷款上强行搭售保证保险,且综合费率水平大大超过了监管红线。

银行收了6%利息,保费收了18%

太平洋保险在强行搭售信用保证保险的模式上再次“创新”。

近日,有投诉人告诉开甲财经,其父亲在太平洋保险业务员游说下,办理了一款保单贷款,贷款本金25万元,期限36个月,每月还款9816元,资金方为上海银行。

但是,该投诉用户称,业务员办理贷款时并没有明确告知费用里包含一份保险费用。借款人在2021年9月初收到第一个月还款账单时才发现,每月还款明细构成为:本金6367.85元,利息1222.92元,代扣太保保费2225元。

也就是说,太平洋保险的这笔贷款,实际出资方为上海银行,太平洋保险为借款人提供信用保证保险,保险金额25.75万元,每月保费率0.8641%。借款人还款清单显示,首月支付的综合费用3448元,其中保费占本金比例高达35%,首月银行收取利息占本金比例为19%。

计算可知,这笔贷款综合费率为24.06%;如果扣除保费,则这笔贷款银行实际收取的利率为5.87%。从贷款综合费率看,这笔贷款虽然顶着监管红线上限,但也没有超标。只是,银行贷款年利率不到6%,太平洋年保费费率收取18%,很难不让人怀疑银行和保险机构以保费名义,联合推高借贷成本。

太平洋财险官网显示,贷款保险产品(太享贷)分为保单贷、车主贷、房主贷、房抵贷以及精英贷等。

太平洋财产保险2020年财报显示,截至2020年末,其保证保险账面余额为97.5亿元,占全部保费比例52%,同比增长38%。截至2018年末和2019年末,太平洋保险的保证保险账面余额分别为38.92亿元和70.72亿元。

业务员诱导借款人“逾期“甚至”破产”

该借款人告诉开甲财经,他偿还了4个月,实际上本金只还了27336元,利息和保费高达12664元,占比为本金的46%。他认为业务员之前隐瞒了保费等贷款费用,要求提前结清。但太保业务员告知他,提前结清必须支付1.5%的违约金。

该业务员还诱导借款人称,可以先还完6期,之后的十几万借款不还也可以。当借款人询问不还会有什么后果时,太保业务员称,前三个月会有催收天天打电话,顶住就可以了。一年之内银行会起诉,到时去应诉就说没钱还。

当借款人质疑说,不还会不会影响个人征信时,太保业务员则表示,征信上会显示代偿,也就是说,逾期后,保险公司会代替借款人偿还这笔贷款。

为了让借款人还完6个月贷款,太保业务员不遗余力地展开了游说。他甚至忽悠借款人称,还完6个月后可以申请破产,走减免程序,可以减免一部分贷款。

借款人家人称,太保业务员在录音中诱导借款人“逾期”、甚至“破产”逃债。

贷款业内熟知的一个操作是,很多金融机构为了避免业务员和借款人勾结骗贷,规定借款人还款必须满6个月以上,业务员才能拿到提成。或许这就是上述太保业务员拼命游说借款人还够6个月的原因。问题是,为了自己拿到提成,欺骗借款人逾期、甚至拿破产谎言诱导客户,太平洋保险业务员的基本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何在?

更离谱的是,在借款人向河南当地银保监部门以及太平洋保险分公司投诉后,太平洋保险回复该借款人称,业务员上述言论他们不知情,业务员也不能代表公司,借款人必须正常还款。该借款人质疑称,业务员不代表公司的话,当初贷款时他代表的又是谁呢?

监管曾屡屡发文规范

贷款保证保险本意是为为有贷款需求、但缺乏担保或抵押的个人提供的增信和风险保障,但在实践中,保证保险显然被太平洋保险这样的机构给玩坏了。

首先,从风险识别和防控角度看,太平洋保险的这位借款人自己和孩子都有太保的保单,其申请的保单贷本身已经具备了一定增信措施,并不是一定要购买信用保证保险。但业务员欺骗客户在贷款中搭售保证保险,将借款人的贷款成本抬高至24%。

实际上,监管近两年一直在发文规范银行和保险机构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去年5月,银保监会颁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针对保证保险费率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

2020年9月至10月,北京银保监局、上海银保监局、河北银保监局等地方监管均针对贷款保证保险相继发布了消费提示,呼吁个人贷款时理性投保依法维权。

今年初,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光大银行违规展业问题,其中包括光大银行某财险公司合作开展的“联合I贷”和小额无抵押贷款业务未区分消费者信贷风险水平和授信状况,限定承保机构、强制捆绑搭售保险,严重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