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责险承保法律风险审查要点包括「诉责险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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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上述司法解释认可了申请保全人以投保诉责险提供担保的方式,使得诉责险的这种担保方式得以在全国推广。诉责险相较于传统财产保全担保方式的优势是,该险种的保险费相对低廉,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然而,诉责险并非“零风险”的保险产品。
根据目前已公布的法院生效判决,申请保全错误而导致的赔偿主要有以下情形:
1、因法院不支持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其败诉,申请保全人应对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申请保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岳阳市湘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裕桥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16)最高法民申3156号〕中认为,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保全申请人仅在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时,才承担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
2、因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而导致的损失,申请保全人应对案外人因保全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错列被告并保全了该被告财产而导致的损失,申请保全人应对该不适格的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湛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2016)豫0411民初1642号案件中认为,被告李春瑞依然将借款担保人黄某某之妻吴瑞红作为被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在法院组织听证后,被告李春瑞申请解除对原告吴瑞红财产的查封。被告李春瑞所提诉前财产保全存在申请错误,故被告李春瑞对原告吴瑞红的上述财产被查封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因提供担保应在其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春瑞负担。
4.因保全的财产超过法院支持的数额,且保全申请人有可预见性或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申请保全人应对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因虚假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申请保全人应对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诉讼请求的,申请保全人应对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